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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法律常识知识BOB

时间:2022-12-23 12:20:08

 

  BOB体育app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⑧管理人于管理开始后,应将管理事实通知本人。②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情况并结算。 (2)本人的义务 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清偿必要的债务。 赔偿管理人的损失。 七、合同的特征、合同的订立及形式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 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 要约的效力: (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扩张。 (2)对相对人的约束力。相对人于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2.承诺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的附近。材料中的“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原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前痛 苦,并导致其流产。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的内容完全失实。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 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因原告与其不现保持恋爱关系,与他人结 婚而怀恨在心,便采取诽谤的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 事责任。 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情况。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这里的“有关机关”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 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法院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代管人等即为指定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义务(代理权的行使即代理人义务之履行) (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 (2)亲自代理的义务; (3)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忠实地报告,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务的进展 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 (4)保密义务。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 来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2.代理权的限制:

  (4)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 (5)权利能力的不咳转让性。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意思能力、 取得权利的能力、处分权利的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 (1)由国家法律确认; (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3)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4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且智力正常。16 到 18 周岁可视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 到 18 岁之间,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二、合伙的概念、效力、变更和消灭 1、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两人以上为共同目的,自愿签定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盈亏和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合 伙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 (2)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 (3)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 (4)合伙是提种共同分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2、合伙的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签定合伙协议。

  (1)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的效力: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3.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用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条件和条款。合同内容根据其对于合同成立的效力可 分 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主要条款,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法律规定的条款、合同性质决定的条款、当事入要求必 须具备的条款。其中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违约责任。 普通条款,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包括两部分:一是合同通常具备的条款,无须当事人协 商而当然地成为合同条款,即通常条款;二是不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即偶尔条款。 (三)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又分为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指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 一致,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告成立的形式;后者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采用某种形式,不采用该种形式将会导 致合同不成立。 ①公证形式。 ②鉴证形式。 ②登记形式。 ④审批形式。 (3)推定形式。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2.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3.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

  另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债的标的金额内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具有如下效力: 证明主合同成立: 给付定金后,如无相反证明,主合同视为成立。定金发生证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 充抵价款和返还:定金是为担保主债履行的从债。主债履行后,从债也随之消灭。定金的债务由此转化成定金返 还请求权。给付定金的一方可请求接受定金方返还定金,或以 定金充抵价款。 不履行债的当事人承受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丧失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五、债的消灭: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其他情况。 六、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其财产总额,既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既可以是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减少。 (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指此类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2.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为: (1)管理他人的事务。 (2)须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 (3)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4.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管理人和本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1)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应为适当的管理。①管理人应为适当的管理:管理人管理事务应不违背本人的真实利益;管理人应依有利

  一、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对称,共同 构架民事权利体系。 2、人身权的特征 人身权的特征有: (1)人身权的发生以权利主体的人格和身份为前提,是自主权。 (以下部分为最新增补) (2)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必备的权利 (4)人身权是绝对权 (5)人身权是支配权 3、人身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1)国外人身权的历史发展 (2)中国人身权的历史发展 二 人格权 1、生命权 (1)生命权概念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2)生命权的法律特征 2、健康权 (1)健康权的概念 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客体的权利。 (2)健康权的法律特征 3、人身自由权

  三种方法。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 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八、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 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七章 债 权 一、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1)实际履行原则,即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来代替。 (2)全面履行原则,即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必须在债的标的物以及其数量、质量、格、债的履行期限、履 行地 点、方法等各方面严格按照债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应当相互协作。 (4)诚实信用原则,即在债的履行中要求当事人按约定的标的来履行,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还要求债 的双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以外的一些附随义务。 二、债的不履行及其民事责任 债的不履行是指未依债务的内容给付以满足债权的状态。债的不履行状态有四种: (1)拒绝履行,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对于履行期已届满的债务拒绝履行,根据债 权人的选择,债务人负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履行期未届满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可以 拒绝受领,若系双方合同,债权人可因此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指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不能实现债权。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发生免除给付义务和 代偿请求权;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对于全部不能,债务人无须履行原定的给付,但须负损害赔偿之责。 对于部分不能,债务人对不能履行的部分负损害赔偿之责,对其他部分仍应按原定的给付履行。 (3)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照债务的内容所为的给付,包括暇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对于尚未补正的不 适当履行,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履行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不 能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履行迟延,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对一般债务 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的责任;对金钱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担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的损偿。 三、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对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 但当债务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 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 除对其侵权的危害,此种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方法有二:

  (1)自己代理之禁止。自己代理系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之禁止。双方代理系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 (3)代理人懈怠行为与诈害行为之禁止。懈怠行为是指代理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或末处理代理义务,使 被代理人设定代理的目的落空,并使其蒙受损失的行为。诈害行为是指代理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入利益 的行为。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1)团委托书授权不明发生的连带责任。 (2)因滥用代理权发生的连带责任。 (3)因无权代理发生的连带责任。 (4)因代理事项违法发生的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1.无权代理的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进行活动。 (2)行为人就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无权代理生效。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使无权代行为中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成有权代理,发生法 律效力。被代理的追认包括:①事实的追认。②拟制的追认。 即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于第三人已行使催告权后,仍不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法律对被代理人的沉 默,视为是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经代理人追认后,自始具有与有权代理行为同样的效力,其法律效 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无权代理无效。无权代理行为,如不被被代理人追认,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无效性溯及于代理行为成立之 时。基于无权代理发生的法律行为,按关于无效代理行为的规则 处理。 3.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的民事制度。 第六章 物 权

  答: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 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 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 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 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竞争,安 全有序地进行交易。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14.民法的渊源 答: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 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 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①宪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2 法规。法规包括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 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4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 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5 国家 政策和习惯。 15.民法的历史沿革 答: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民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古代 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1 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古代社会民 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基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 2 近代民 法以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 现代民法是指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资本主义现代 。3 民法可以说是始于 1897 年公布、1900 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55 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就是第一 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4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1930 年南京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6.民法的适用的原则 答: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法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17.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民法的解释有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两种。文理解释, 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伦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 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线.类推解释。 18.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 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1 作为法律关系, 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其次, 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2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 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 系。3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因而民事法 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一方即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当事人的民 事权利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8、荣誉权 (1)荣誉权的概念 荣誉权是公与和法人对于自己的荣誉以及因此而获得的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以及排除妨碍的权利。 (2)荣誉权的内容 9、名称权 (1)名称权的概念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准则户、个人合伙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依照法律转让自己的名 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 (2)名称权的内容 三 身份权 1、配偶权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专属支配利益。 2、亲权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3、亲属权 亲属权是指父母成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之羊的就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 所专属支配的权利。 四 人身权的民法保护(略) 第十一章 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 一、民事责任概念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侵犯民事权利或违反民事义务的情况下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民事责任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一种法律后果。

  (2)取得专利权的程序 3.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就是专利权,包括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主要包括: (1)独占使用权。 (2)收益权。 (3)处分权。 (4)在专利证书上标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4.专利权人的义务 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不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四、商标权的内容 1.商标权人的权利 (1)专有使用权,即商标权人要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2)禁止权,即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处分权,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及转让商标等权利。 (4)收益权,即商标权人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其注册商标从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2.商标权人的义务 (1)使用商标; (2)确保商品质量; (3)交纳费用; (4)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注册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5)不擅自转让注册商标。 第九章 财产继承权 一、遗嘱继承 (一)遗嘱及其有效要件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方式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②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 ③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④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相适应。 2、民事责任的历史发展和立法体例。 (1)民事责任的历史发展 (2)民事责任的立法体例 3、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4、民事责任的种类 (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3)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4)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5)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6)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概述 (1)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特点 ①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③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范围的确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④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我国合同法与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物为客 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人分离。所有权的消灭有绝对 消灭和相对消灭之分。 四、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 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具有附属性,是从权利。 (3)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4)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5)抵钾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还包括权利人行使其 权利更为便利以及所有人占有使用更为适当的动产。 2.抵押权的设定 3.抵押权的效力 (1)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2)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变价处分和优先受偿的效力; (4)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五、质 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而移交其占有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特征: (1)质权是担保物权;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或权利; (3)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尽了主要瞻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 产分割前死亡。两者极易混淆,其主要区别有四: (U 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 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乃基于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3)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 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还可 适用于遗嘱继承。 五、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推定、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六、遗产的界定和遗产分割原则以及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遗产的界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主要有以下四类: (1)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①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②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②公民的林木、 牲畜、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⑥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3)公民的债权、债务。 (4)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下列权利、义务不构成遗产;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例如,公民的姓名权、生命健康权、法人的名称权等。 152) 身份权:按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人身权区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 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监护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荣誉权都属身份权。 153)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亦即由民法规定的 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 154)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 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155) 推定过错责任:就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人们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156)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 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 157)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 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158) 按份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同一责任由多数人按事先确定的份额各自分贝承担的民事责 任。凡法律有直接规定的或者责任人为多数人而没有明确约定责任种类的情况下,都适用按份责任。每个责任人承担 份额的大小,法律或合同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推定他们承担的份额均等。 159)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次 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般须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160) 补充责任:是一种附加的责任。指在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人财产给付不足时,由与其有关的人依法对不 足部分承担补偿的民事责任。补充责任主要适用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161) 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定约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变更,如维持合同 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162) 违约金:也称违约罚金,它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律规定或约定给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 从性质上讲,有惩罚性和赔偿性之分。我过的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 16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 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164) 侵权的民事责任:又称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它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 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65)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 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166) 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 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答:乙可不收下电视机,而由甲处置。因为乙为甲代买电视机的行为虽为无权代理,但甲收下电视机而未表示反 对,表明甲对乙的行为予以追认,乙购买电视机的行为对甲发生效力,该电视机已为甲所有。 6、 1997 年 9 月 1 日,甲借给乙 10000 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1998 年 9 月 5 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于 1 个月内还款。但乙一直也未还款,因甲从别人处借款解决了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2001 年 11 月 1 日甲重新向乙索要 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乙于 1 个月内还款 10000 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请求。 1 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 律保护。 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否满足甲的请求? 答:该案中,甲在 1998 年 9 月 5 日要求乙还款,并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未还款时, 甲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期间为 2 年。至 2001 年 11 月 1 日甲再向乙要款时,诉讼时效 期间已届满。但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甲乙之间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 协议依法予以保护。因此,乙应履行其与甲达成的还款协议,甲依还款协议要求乙履行的请求权并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应满足甲的请求。 7、 1999 年 12 月 30 日,甲、乙发生纠纷,争执中甲将乙打伤。乙向其好朋友丙表示要让甲赔偿。丙向乙表示, 甲乙原来关系不错,为不伤和气,可由他调解让甲赔偿,乙未表示反对。其后,丙因其他事情将该事忘记。 2000 年 5 月 6 日,乙向丙询问调解的情况,丙向乙表示歉意,并说自己还未与甲商谈 ,将尽快找甲商谈。2000 年 10 月 6 日, 乙再次丙询问情况,丙表示此事难办。乙见丙调解始终没有结果,就于 2001 年 3 月 1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 失 1000 元,甲答辩称,诉讼时效已过。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本案中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乙在受伤后,虽向丙表示要求甲赔偿,丙 也表示愿意对双方进行调解。但乙并未向甲主张权利,也未向法院或其它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其权利,丙也不是甲的代 理人。因此,乙向丙表示要让甲赔偿并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乙向法院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所以法院应驳回乙的请求。 8、 1995 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孔建国带自己 6 岁女儿孔佳到艺海摄影社为其拍摄节目纪念照片,摄影师为孔 佳连拍了两张照片。但在孔建国于三天后来取照片时,发现只有一张底片,便向摄影师索要另一张底片。摄影社的工 作人员回答: “那张认底片不好,就给你洗了一张。况且,你交的也只是一份的钱。 ”孔建国再也没有说什么取上照片 就走了。过了两个月,孔建国路过艺海摄影社时,发现其橱窗里挂着其女儿孔佳的照片。孔建国立即找到摄影社经理 进行交涉,质问为什么将其女儿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经理说,照片是我们拍摄的,是我们的摄影作品,当然有权予 以展示。孔建国认为,摄影社未经同意就用其女儿的照片作展示,是对女儿权利的侵犯,要示摄影社取下该照片,并 将底片返还。但摄影社坚持自己的理由,拒不返还照片,孔建国无奈之下,以孔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艺海摄影社侵犯了孔佳的肖像权,法院应依法保护孔佳的肖像权,判决摄影社承担侵权责任。根据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摄影社在没有征得孔佳的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孔佳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违反了使用公民肖像应当经公民本人同意的法律规定。 同时,摄影社将原告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目的是为了宣传本社的摄影技术,以此来招揽顾客,这是具有营利目的的。 因此,摄影社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原告黄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1993 年 1 月 18 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的第 8 天, 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 69 页,散发、张贴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的市区十个单位

  (1)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2)人身自由权的法律特征 4、姓名权 (1)姓名权的概念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 (2)姓名权的内容 (3)姓名权的限制 (4)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样态 5、肖像权 (1)肖像权的概念 肖像权,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肖像上所享有的利益为内容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肖像权的内容 (3)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6、名誉权 (1)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权利,也就自然人或法人因其自身的特征所具有社会价值而应受到公正 评价的权利。 (2)名誉权的特征 (3)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7、隐私权 (1)隐私的概念 隐私权是公民就其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领域内不愿为他人知悉、侵入,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2)隐私权的特征 (3)隐私权的内容 (4)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91)担保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BOB 我国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92)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抵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93)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 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设定质权的行为,称为质押或者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用于质押担保的财产为质权标的,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 人,又称为质押人。 94)留置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 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占有 人的这种权利,即为留置权。 95)财产共有: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 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的公民或法人叫做财产共有人。这项财产称为共有财产。 各共有人因为财产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96)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BOB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 一种共有关系。 97)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各自的份额只有在分割时才能确定。在 我国,共同共有财产关系是因共同劳动、经营,共同生活发生的,主要存在于夫妻和家庭成员之间。 98)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 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的限制。 99)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 权;债务人负有满足他方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即债务。 100) 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1)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 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 不当得利。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102)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对他人 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说服务的人称为本人,因本人从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中受 到利益,又称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就产生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103)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 害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害。 由侵权行为发生的祭叫侵权行为之债,又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

  104) 单一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BOB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 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 105) 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 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106) 按份之债:根据多数人之债的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多数人之债可分为按 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107) 连带之债:根据多数人之债的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多数人之债可分为按 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 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 108) 特定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债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又叫特定物之 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物具有特定化的特点,因此,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必须确定、存在, 并不能为其他物代替。 109) 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债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种类之债,又称种类物之 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种类物是以度量衡加以确定的、可以用同种类物同数量的物替代的物,因此,种类之 债的标的在债成立时,并不具有特定性,BOB甚至往往还是不存在的,只有在交付时才加以特定。 110) 简单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 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111) 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 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112) 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 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113) 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 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 114) 有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 一方须给予他方相应的权利方能取得自己的利益的合同。也就是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偿付代价。 这种代价可以是给付货币,也可以是给付实物或提供劳务等,但必须是有价值的。 115) 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予他 方利益而自己并不取得相应利益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增与、借用等。 116) 诺成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 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 117) 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凡除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就是实践性合 同。 118) 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 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3)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 (1)自我保护(自力救济) :1) 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BOB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1)民事诉讼保护;2)刑事诉讼保护;3)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5.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有义务必有权利与其相适应, 义务的履行则是权利的实现。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别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其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性。 (2)联系性。 (3)法律性。 2.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别 (1)事件 (2)行为 (3)事实构成 第三章民事主体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行为能力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含两种含义,一是 主体资格,二是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应区别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概念。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平等性; (2)内容的完全性和广泛性; (3)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统一性;

  (4)质权就质物优先受偿。 质权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之分,学员应主要掌握动产质权的设定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质权的客体 及设定。 六、留 置 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 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从权利; (3)留置权是动产物权;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3.留置权与质权 4.留置权的内容 留置权人的权利: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留置权入有留置标的物的权利;有权收取留置物的革息,以抵偿债权; 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因留置物的保管或维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变卖留置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留置权入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催告义务;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七、共有的类型及共有财产的分割 1.共有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和分组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义务的共有关系。 2.共有财产的分割 因共有关系终止而分割共有财产时,各共有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对按份共有,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 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不得因此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对共 同共有,共有人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 献大小, 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损害财产经济价值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

  (1)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 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3)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在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后果是否违 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是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 3、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概述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2)磁于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各种学说 (3)违约行为 ①违约行为的含义和特点 ②违约行为的种类 (4)过错 4、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免责事由的概念 (2)不可抗力 (3)债权人的过错 (4)免责条款 ①负责条款的含义 ②免责条款的效力 5、违约责任形式 (1)强制实行履行

  (2)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债务。 (3)复员、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医疗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因工伤残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 人抚恤费。 (4)国有资源使用权。 (5)承包经营权。 (6)宅基地使用权。 2、遗产分割 遗产分割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分清遗产与共有财产。 (2)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的,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再执行遗嘱,最后还有遗产的,再 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办理 i (3)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和价值。 (6)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7)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国家所有。 3、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以继承人接受继承为条件,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因放弃继 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3)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能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入的基本生活需要。 (4)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 (5)遗产已被分割而末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 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 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第十章 人身权

  九、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出卖人的义务 3.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 十、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十一、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概念 2.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第八章 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的归属 1.一般作品的归属 一般怖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主体享有。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其他著作权主体主要 指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合同等取得著作权的人。 2.演绎作品的归属 3.合作作品的归属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 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合 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4.编辑作品的归属 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由编辑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编辑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 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归属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画面和伴音或无伴音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故的作 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 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对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 著作权。

  (2)形式要件—核准登记。 3、合伙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 (2)合伙的财产。 (3)合伙的财产保全。 4、合伙的债务承担 5 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经营事物的决策、执行与监督。 (2)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6、合伙的终止 (1)合伙解散的原因。 (2)合伙的清算。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 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批 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 权利能力。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从核准 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终止时消灭。但法人终止以 后,在依法进行清算的阶段,限于清算的必要范围内,法 人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至法人清算完结之日起,其权 利最终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其特殊性表现在: (1)法人不得享有与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离的权利。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权限亦不得超过原代理人。 75)代理证书:是指明代理资格的法律文书。在书面委托代理中,代理证书是一人发给另一人使其在第三人面前 代理他的书面授权。代理证书又称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在指定代理的情况下,指定单位对代理人指定的书面裁定 或裁决,是代理证书的另一种形式。户籍簿和户籍机关有关身份的证明,亦可起到法定代理证书的作用。 76)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77)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 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78)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 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79)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实 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80)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1)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82)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是同债权相对 应的一种财产权。 83)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的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84)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取得所有权,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 式或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没收、无主财产、添附财产。 85)继受取得:亦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这种所有权 的转移,意味着一方所有权的丧失,另一方所有权的取得,如通过合同关系和继承关系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就是继受 取得。 86)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仍然占有他人财产。 87)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 88)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称限制物权。传统民 法中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89)典权:是传统民法中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典权人知府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也就是不动产所有人将其不动产交与承典人使用和收益,而取得典价的权利、义务关系。 90)财产使用权:是我国民法中的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使用权人根据法律享有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财 产的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 行为的一种,能够弓 I 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有其自 身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取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表意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 (1)该意思表示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 意图; (2)该意思表示须完整地表达了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内容; (3)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 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识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1)合同行为:当事人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2)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 (3)要式行为: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定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 以下几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 的,作双方返还。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除返还原物外,还应退还由原物所在的 革息。总之,原则上应使财产关系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2)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皆发生赔偿损失的问题,由有过错 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 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其他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迫缴双方所取得的 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 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有: 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类型和产生根据 代理根据其产生根据有如下分类: (1)委托代理

  1、 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 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 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 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 6 岁的儿子 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 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 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 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 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 20 万元。后甲企 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 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 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 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 同仍然有效。 4、 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 年 10 月 30 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 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2001 年 5 月乙以受欺骗 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 况。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乙可撤销 与甲间的买卖行为。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 1 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 销。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5、某乙经常到外地出差,甲委托乙外出到某地时代卖一台录像机。乙到某地后发现当地所卖的录像机并不便宜, 而电视机较便宜。乙知道甲还未电视机,于是就为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乙回来后向甲作了说明,甲未表示反对,将 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第二天,甲发现该电视机质量不太好,就找到乙要求乙自己处理电视机,而乙不同 意。 试分析:该电视机是否由乙留下自己处理?

  59)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60)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也就是说,该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的是否发生。 61)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由于 这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一定期限的到来,故称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6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自始当然确定地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那些民事行为。如经撤销其行为无效,如不 撤销、不变更,其行为仍然有效,故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6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其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尚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 力的民事行为。 65)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 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66)委托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 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故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 代理。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67)法定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 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 定代理人。 68)指定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 民法院和有关单位依法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上述单位的指定,故称指定代理。 69)一般代理:依代理权限范围的大小,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 项的全部,故又称总括代理。在实践中,如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总括代理。 70)特别代理:依代理权限范围的大小,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 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故又称部分代理。在实践中,如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一般代理。 71)单独代理:依代理权授予一人或数人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 一人的代理。又称独立代理。 72)共同代理:依代理权授予一人或数人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 人以上的代理。在多数代理人的情况下,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在授权时明确规定,指明各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及权限。 73)本代理:依选任代理人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 代理关系。 74)再代理:依选任代理人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再代理是指基于代理人为本人选用代理人而发 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为行使代理权,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故又称转委托或复代理。

  6.职务作品的归属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 者非法入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 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 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 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7.委托作品的归属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在由他人支付一笔约定的创作报酬的条件下,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特定作品,其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中末明确 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美术作品的归属 二、职务发明的归属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构成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该申请单位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 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 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 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要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 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三、专 利 权 1.专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专利权的取得 (1)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一、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 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 的部分改变。 物权的终止,又称物权的消灭,对权利人来说即丧失了某一物权。它可分为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 3.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权与商标权的总称。 136) 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 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137) 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对自然现象、特性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或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是 法律赋予发现人以发现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138) 发明权:是指发明人对其创造的能够被应用的技术方案、先进的重大科学技术成就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发 明这一事实而取得的民事权利,即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139) 专利权: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即独占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140) 共同发明人:是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人。 对于共同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发明、设计任务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 利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持有。 141)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又称商标专用权。 142) 财产继承权:简称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143) 法定继承:是遗产继承的一种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 分配的原则等,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即主要依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 在一定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 144) 一般均等原则:是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之一,也称平均分配原则,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遗产 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谓“一般” ,即不是“一律” 。当继承人协商同意时,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 145)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的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制度 实际上是法定继承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 146)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 147)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称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起源于古罗马。 148) 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 度。立遗嘱将其财产进行遗赠的人,叫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受遗赠人。 149) 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 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150)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某公民的 选举权。 151) 人格权:按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人身权区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

  119) 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 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120)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另一 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121)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122) 招标:是由招标人提出招标要求,由各投标人相互竞争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一般经过招标、投 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123) 拍卖:是指拍卖人同时向若干人公开自己的要求和条件,由拍卖人竞相提出自己的报价与拍卖人订立合同 的一种方式。 124)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 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125)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时有权拒 绝其履行的请求。 126)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依约定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难以为对待给付时,有权 中止履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合同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 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27)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128) 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项民事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 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129)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 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 130) 撤消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131) 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32) 定金:有的称为定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没有履行前,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定金具有证约作用、预先给付作用和担保作用。 133)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34) 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或者在约定的其他条件具备时给付约定的 保险金额,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135)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 《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 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及专利

  1.债权人代位权 .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不积极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 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须满足以下要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2)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己行使的非专属 权和得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3)债务已届履行期; (4)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满足以下要件: (1)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 (2)须债务人的行 为危害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4)须以债务人的过失为必要。 四、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促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 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其中,抵押、质押、 留置在物权章论及。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人不能充当保证人:①国家机关;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保证的设立须经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合意,故保证的设立多以保证合同的方式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 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务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 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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