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彩票(中国)ios/安卓/手机APP下载
service tel

400-123-4567
+86-123-4567

站内公告: 半岛彩票诚信为本: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400-123-4567

+86-123-4567
1380000000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当前位置: 半岛彩票 > 法律常识

法律法规常识大全(完整版)BOB

时间:2022-12-25 14:44:00

 

  BOB体育app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2)实施共同的犯罪 行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 间的结合方式。以有无组织形式或者共同犯罪人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 准,共同犯罪的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临时结合的无特殊组织形式

  (二)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 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二、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在政治活动中为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做出 的政治决策。 在我国现阶段,充分认识和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法与的政策之 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两者的关系如下: 1.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具有指导作用。 2.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1)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 形式及手段。(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 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为法律的过程中 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为显著,从而使党制定与实 施的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的实现。

  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1)因使用 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2)因行政 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 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 类。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原则。(4)回避原则。(5)公开 审判原则。(6)两审终审制原则。(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8)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9)辩论原则。(10)人民检察 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二)行政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 包括:(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 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 限原则等。

  二、刑罚的执行 (一)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判刑,即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 院可以裁定减刑。二是应当减刑,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 当减刑。

  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后者指执法机关和执法 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 理案件。

  (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这项原则有三层意思: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 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这个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 护法律尊严出发,采取唯物主义的态度,勇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 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 关,但复议机关的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 务。

  在我国,获得行政赔偿按法律规定有两种途径:一是单独就赔偿 问题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二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 并提出。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爱国统一 战线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大发展。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 民政协。人民政协是中国与各派和各界人士长期合作的 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实行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发扬人民民主、联系人民群众的一种重要形式。政治协商会议不 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人民团体,它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政治协 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

  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 若干人组成。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名额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常委会组成 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县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4)对本级人民政 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5)依法任免国家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 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人民法院 1.性质和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 受它监督。 2.组成和任期: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 事法院等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 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 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选举和罢免 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 家事务。(4)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5)保护各种合法权 利。(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 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二、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 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 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 (二)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 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2)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 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 律事实等。(2)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 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 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三、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任意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 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动机 通常是索取债物、挟嫌报复、逼取口供、炫耀特权等。 二、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3.精神产品。 4.人身。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 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 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 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义务是 与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 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权利和义务,作 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 系。

  《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 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 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就是指在共同行政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一同起 诉的称为共同原告,一同应诉的称为共同被告。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的国家机构具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主要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 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按行政区域划分级别:(1)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2)市(包括自治州)。(3)县(包括自治县和县)。(4)乡。其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各级人大为核心,包括该级人大常委 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当场收缴罚款时,执法人员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收据,并将款项 2 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2)依法将查封、 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三、行政强制

  2. 防卫必须针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 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其根本目的是阻止不 法侵害行为的继续。

  3. 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一是指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不是主观的想像和推测; 二是指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此作了如下规定: 1.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

  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 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也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以及其他没收的违法 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当场处罚制度,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包括:(1)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 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 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 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1)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活动。(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 特征。(3)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 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 (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人民政府。(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7)作为 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依其立法权的来源 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2)依立法主体不同, 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行政立法内容、目的不 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法的本体ì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镲眄镲镲镲镲镲镲镲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ïî 法法法的律律概责体述任系和ìïïïïíïïïïîìïïïïïíïïïïïïî 违法法法法法法法法律律的的的的律行责责概特效作关为任任念征力用系的的的及ìïïïïïïïïî 法法概实概本律律念现念质体关及方系系构式ìïïïïïíïïïïïïî成内主概客容体念体及特征 法的运行ìïïïïïïïïïïï镲 眄法法的的适制用定ìïïï和法法当的的代适适中用用国的的的概基立念本法要ìïïíïïî 求当法代的中制国定的立法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侵犯人 身权利的犯罪。 其基本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犯罪行为造 成他人人体组织缺损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侵害了他人健康。(2)在客 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伤害行为的不同 情况可能造成轻伤、重伤、致残、致死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伤害 的程度只有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轻微伤害不构成本罪。重伤、 致残和致死作为罪刑加重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本罪成立。(3)主 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致人重 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损害 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如果过失致人伤害的,不构成本罪。达到重伤 程度的构成过失伤害罪。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区分伤害致死 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二、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一)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 1.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 1.以殴打等暴力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简而言之,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侵犯人身权的行政侵权行为也仅 仅包括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者造成公民身体健康或者死亡的 行政侵权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 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

  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审判工作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公开审 判。(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 言文字进行诉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 施,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有权改变或撤销 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和命令等。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地方政 府规章。

  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这种判决形式不 仅在多数情况下与维持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和意义,而且具有维持判 决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和作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 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 请求的情形。

  一、行政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 《国家赔偿法》第 25 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1)金钱赔偿。

  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 的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

  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 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 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当危害结果发生 时,要使某人对该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二者之间确实存在 着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于多数犯罪而言,并非构成犯罪的必 要条件,一般情况下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这些因素往往只涉及到犯罪 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对裁量刑罚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某 些犯罪来说,刑法又将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规定为构成犯罪的必 要条件,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和 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1)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律。责任年龄 和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 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1)已满 16 周岁的 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 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 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2)致人重 伤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 10 年以上 有期徒刑。(3)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 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

  其主要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即国 家对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出境货物、 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规, 逃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由达 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4) 主观上出自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只对走私淫秽物品罪 要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对其他走私犯罪行为并未要求特定目的。 二、对走私罪的处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包括:(1)行政

  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5)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6)抚恤金发 放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 权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

  (一)行政诉讼原告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开 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原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行政相对人。(3)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诉讼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诉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 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

  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 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渊源包 括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不受理的案件包括:(1)国家行为。(2)刑事司法行为。(3)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抽象行政行为。(5)驳回当事 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7)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8)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9)行政调解行为 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二、行政诉讼管辖

  (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它要求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公民 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 和制裁。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前者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 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作为申请人要有权利能力, 而且还有能亲自参加行政复议行为的能力。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经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 的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关系与社会秩序。 3.违法的主观要件,即违法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

  态,即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行为所必需的外部条件,包括违

  法的行为、违法的结果、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二、法律责任的概念

  违法必然导致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所应承担的具有强 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违法者要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 后果负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书后,首先应对赔 偿请求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这种审查和确认并 不以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的范围为限,且法定期限为 2 个月,自赔偿 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 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 行政赔偿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种,故人民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但它又与普通行政案件有不同特点:(1)赔偿诉 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 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3)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4)赔偿诉 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5)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 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提前释放的制度。 1.假释的适用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必须是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

  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 10 年 以上。

  (3)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受贿故意包括:非法索取 他人财物的故意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故 意。 二、对受贿罪的处罚

  对受贿罪的处罚,根据收受贿赂的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 定裁量刑罚。索取贿赂的从重处罚。单位犯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不同的民事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具 体表现。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体现。《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般而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始于出生,与自然人的年龄 没有关系。但是自然人的某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 要达到一定年龄以后才能享有。例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 的权利能力,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才能享有。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 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对其违 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 提的。《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把自然人的民事 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 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 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十八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及危害结果 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是由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 观方面因素所构成。 罪过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 的心理态度。

  (一)犯罪故意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BOB 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 意两种形式:(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2)间接故意,是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犯罪为故意犯罪,故 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关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 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设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 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 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法既然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法具有 高度的统一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 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区 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 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2.复合制 复合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的结构形式。它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 家基于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 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州、邦、共和 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1.普通的地方制度 在各级地方按行政区划设立各级政权机关。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 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

  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BOB与相对方协商达成

  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

  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

  (三)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 征用行政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与行政征收的区 别为: (1)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而征收只限 于相对人的财产。 (2)征用是对财产暂时性的使用,它是使相对人对财产的使用 权发生转移;而征收是对财产的永久占有,是将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 转移给国家。 (3)征用具有补偿性,对相对人的财产是有偿地使用,即给予 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征收是无偿的。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的区别 行政没收,是指在相对方违反行政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行政主 体依法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一次性行政处罚行 为。它与行政征收的区别为:

  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 主体。(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BOB实现特定的国 家行政管理目标。(3)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4)在行 政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5)行政合同纠 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二、行政指导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 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 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基本特征如下:

  1.客体特征。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 私财产的安全。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

  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 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等,以及公民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 二、宪法的特征

  4.会议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 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 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立 办事机构。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1)执行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2)领导和管理本行政 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 乡建设等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 等行政工作。(3)保护各种合法权利。

  件或规定计划时,公民有权了解和参与,并在程序上受法律保护。 3.效率原则。指行政程序要适应现代行政的需要,以迅速、经济

  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 4.程序公正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

  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其宗旨 是公开、正义。 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包括:(1)资讯公开制度。(2)公开调查制度。(3)通知制度。 (4)说明理由制度。(5)听证制度: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 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行为之前,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对方的意 见和建议的程序。听证制度是法律、法规对听证程序所作出的具体规 定。(6)时效制度。(7)职能分离制度(8)辩论制度。(9)回避制 度。(10)行政救济制度。

  镲 镲 镲 ïïïïïïïïïî 法与社会ïîìïïíïïî当法法代与与中经政国济策法的的律关关适系系用的原则

  一、法的概念及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

  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 认、 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 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 级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把它与犯罪预备区分开来。 (2)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具备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这 一特征把它与犯罪既遂区分开来。(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把它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减刑的适用条件: 1.减刑只适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 2.犯罪分子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 确有悔罪表现或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即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 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 刑的,不能少于 10 年。 4.程序条件,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 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 裁定予以减刑。 (二)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 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 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是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在 内的国家机关。(2)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我国境内的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 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而依法产生的,

  2.客观方面特征。BOB表现为不服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违反 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

  3.主体特征。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从 事生产并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人、科技人员和生产指挥者, 其他人员不能作为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特征。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又有 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对违章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或者轻 信能够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 二、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

  2.个人贪污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处 5 年以上有期 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 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 5 千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处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犯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 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行贿与受贿,是以贿赂为中介进行的权利交 易。贿赂,既是行贿人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使其利用职务为自己谋取利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而必须

  享有的有关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 目的性、相对性和可放弃性四大特征。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为保障一个有序的社会而必须由 公民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利他性和不可放 弃性四大特征。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2)客观 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刑法规定预备行为为两类,即准备工具和制 造条件。(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即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级 停顿下来,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包含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要予以必要的处 罚,但从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之间会有一个过程,它毕竟尚未造成对 犯罪客体的实际损害,对此,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的罪犯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 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 111 条第 1 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 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 它们不属于国家机关, 但是与基层政权有密切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一切国家机关 都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 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 本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来治理国家,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 态。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 能力,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这种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 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经法定 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 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大小是承担 刑事责任的根据,重罪重罚,罪轻刑轻,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我国 《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 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节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 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地域效力 我国《刑法》第 6 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即国境线以 内的陆地及其地下的地层;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以下的地层; 领空,即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 内犯罪。其包括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以 内。(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以内,而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 (3)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 内。上述情况,均适用我国刑法。 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驻外 大使馆或公使馆、总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都适用我国刑法。 二、刑法对人的效力

  2.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 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 利和利益,并对他们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3.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 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 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 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由三人以上组成。(2)具有一 定的组织性。(3)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4)具有相对稳 定性。(5)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处地位及作 用的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每 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该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区 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有 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

  政行为,依照准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包括以下几方 面的特点:(1)行政复议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的行为。(2)行政复 议是以申请为前提的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是一种裁决行政争议的 活动。(4)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5) 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准司法程序进行。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 13 条至第 16 条对级别管辖作了如下明确具体 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①确认发明专利 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 大、复杂的案件。

  (二)危害结果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 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多数要求有危害结果发 生,但有些犯罪并不要求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只要实施了犯罪行 为即构成犯罪。刑法中有些犯罪, 以是否发生危害结果作为区分罪 与非罪的界限,有些犯罪则以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作为构成犯罪 的条件。

  (2)特殊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被告所在地、原告所 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作特殊地域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 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相对于上述两种法定管辖而言的,属管辖的另一种分 类。它是指当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时,不能适用级别、地域管辖而由人 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来解决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包括移送 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某个人民法院将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 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案件的管辖 法院; (3)移转管辖,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 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 民法院转给下级人民法院。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 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 对象只能是动产,并且是有形物。(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 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 公开夺取其持有或管理下的财物。(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 犯罪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的,不构成抢夺罪。 二、对抢夺罪的处罚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 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 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 法。这种方法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一)刑罚裁量的概述 刑罚裁量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 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的活动。具体来说,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 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 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处刑罚是否立即执 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 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

  (一)行政法的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 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 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 权的存在。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 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 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理 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 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它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 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一、概念及分类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

  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 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接受当事 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理 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或委托 人。

  诉讼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 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 讼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且其必 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一)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的规定,对如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 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行政许可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自然资源权属行政确认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 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

  1. 法律对缓刑的适用作出如下规定: (1)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缓 刑。 (2)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累犯不适用缓刑。 (4)根据犯罪情节和所判处刑期依法确定考验期。 (5)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 执行。 (6)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和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 予以宣告。 (7)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 有判决的,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行予以判决,并 将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刑罚。 (8)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 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 缓刑的考验期限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 1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 于 2 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5 年以下,但是 不能少于 1 年。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犯罪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对可能 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犯罪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 自信的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所谓的“应当预见”,是指行 为人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没有预见”,是指行 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处于一种无认识状态。(2)过于 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导 致危害结果发生。过失造成社会危害的,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三)意外事件 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 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所引起的,即所谓的意外事件, 则不构成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 状态。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性要件,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 犯罪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某些犯 罪的必要条件,在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中,是否存在某种特定的目的 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此外,在一些犯罪中,犯罪的目的也是量刑 需要考虑的重要情节。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公共财物等职权的便 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是侵吞、窃取和骗取等。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1)国家机 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 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5)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 污的以共犯论处。

  3.客观方面要件。行政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 职责的行为。

  4.功能要件。即行政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 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须具有行政主体 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权限合法。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 施行政行为。 3.内容合法、适当。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 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明确、适当,而且应 当公正、合理。 4.程序合法。即行政行为主体实施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 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四、无效及撤销 (一)无效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 与行政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 中称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 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 则称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不同的称谓,表明他们在不同程序中的 地位、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 二、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 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它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 处罚权的法定的行政主体。(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行政处 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 6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戒”未 然的违法行为。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 的必要补充。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 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处罚的信任度。 4.处罚救济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 6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 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 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 违法给予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它是保证行政 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

  二是刑法公布之后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再生效。 2. 刑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宣告失效。国家的立法机关 明确宣告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因新法施行后代替同类内容 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也自行失效。 (二)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 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这一法律就有溯及 力,否则就无溯及力。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 轻原则。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的概述 一、概念 犯罪是阶级社会中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一般来说,犯罪是指法律阶 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因危害其经济利益和统治秩序而用刑罚加以禁止 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作出了科学的概括。《刑法》第 13 条规定:“一 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 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 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这是我们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的法律依据。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 程中所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指行政活动与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必须用法律

  形式将其规范化、系统化,并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 2.相对方参与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

  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 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 下几种:

  1.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在行使职权时的非法侵犯,他们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行 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4)必须不是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 性犯罪被判 10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5)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相同。 2.假释的考验期限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10 年。 (3)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时效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是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 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为: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5 年。 2.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10 年。

  (一)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 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内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 统一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

  就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来说,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第一,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第二,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 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 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 责。”由此可见,BOB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不仅是遵守宪法的主体, 而且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 二、 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 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 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3) 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由其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1.性质和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 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 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组成和任期: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 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

  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政赔偿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3)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 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 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九)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这是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 为。 授权的行为指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 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 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效力 1.确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约束力。即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 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公定力。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 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服从。 4.执行力。即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 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三、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 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2.主观方面要件。行政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 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 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 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对抢劫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情节一般的抢劫罪, 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 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 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 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此类行政行为包括:(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与之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 成为赔偿请求人。

  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 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 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其中 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单独或与其他义务机关共同支付 赔偿费用,承担赔偿义务。 (三)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出于工作需要,有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自己的某 些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去行使。受行政机关委 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 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原则、义务通常是对立的、相互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是每项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被称为民事 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 事人。在我国民法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其他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 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权利人;承担义务的 一方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 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 人身利益。有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国有土地使 用权。一般来说,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分别是物权关系、 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民事法律规范直接 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不同的民事法律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 为。因采取正当防卫而使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 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如果防卫目的是为保护非 法利益,则是一种非法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

  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 诉范围的限制。

  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 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 许。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情况作出如下判 决:(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 律、法规错误的,可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裁定撤销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犯罪的既遂,是故意犯罪行为发展 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不同的形态。故意犯罪过程是行为人的主观到客观 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中存在因主客观各种原因停止下来的犯罪形 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 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2.法的制定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承担的。从狭义上讲,法的制定 机关是专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从广义上讲,是指各个国家机关,包括国 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和某些地方国家机关。

  3.法的制定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4.法的制定包括制定新法、修改和废止旧法的一系列活动。 二、当代中国的立法 (一) 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 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 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1)立法必须 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 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5)以最大

  (一)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 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 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和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判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维持判决。所谓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审理,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作 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的判决。 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的判决。撤销判决的形式有三种:(1)判决全部撤销。(2)判决部分 撤销。(3)判决撤销并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确认被 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存在,判决其在一定期限 内履行。其具有确认判决的性质。 4.变更判决。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作出的予以变更的判决。 5.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判。

立即在线咨询 关闭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电话:400-123-4567     传真:+86-123-4567
Copyright © 2012-2023 半岛彩票 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号:闽ICP备200143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