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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BOB文范文7篇

时间:2023-05-07 20:32:44

 

  BOB体育(1)论文封面:使用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封面,不得使用复印件,并将封面上的有关信息填写准确、完整、清晰;

  (4)内容摘要:内容摘要一般为300字。在内容摘要所在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均为小四号宋体字,具体格式参见附件2)

  3.标题序号:一级标题为“一”、“二”、“三”;二级标题为“(一)”、“(二)”、“(三)”;三级标题为“1”、“2”、“3”;四级标题为“(1)”、“(2)”、“(3)”。一级标题和三级标题后必须加顿号,二级标题和四级标题之后不许加顿号,即带括号的标题不许加顿号。

  4.论文脚注:论文脚注一律采用word自动添加引注的格式,引注采用脚注方式,脚注位于每页底端,采取连续编号方式。(操作:插入引用脚注尾注)

  脚注格式(脚注格式部分内容引自梁慧星著:《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2页。略有改动。):

  尹田:“论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207页。

  梁慧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3日,第5版BOB。

  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1.参考文献为小四号宋体字。一般应将参考文献区分为期刊类、著作类、法律文书类。

  2.正文所有小标题、各段段首必须空两格(即空出两个中文字符的位置),格式错误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3.论文所有标点必须采用中文标点(除外文文献外,一律不许使用英文标点);所有数字必须采用半角,禁止全角数字。误用标点符号和数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的撰写是大学教学的最后环节,法科生通过毕业论文向学校和社会展示接受本科4年教育的成果,证明自己可以初步胜任法律职业。但在实践中许多法学本科生的学术研究能力、思辨能力和实践能力等并没有通过毕业论文这一途径得到锻炼和实现,法学教育长期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层面,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人才培养过程中重视知识传授,轻视实践能力培养;协同育人机制难以建立和实施等等,这些都导致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质量提升困难重重,鉴于此法学本科教育在毕业论文改革中,除了需要重视毕业论文中实践能力的体现,丰富毕业论文的形式,还需要加强对于多样化毕业论文的质量监控,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传统的学术性论文范围过于宽泛,如“中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研究”“人工智能的法律控制”,此类题目,涉及内容非常繁杂,很难在几千字的篇幅内将问题说清楚和透彻;其次学生对于文献研究的能力不足,许多毕业论文中文献综述的数量少且观点陈旧。学生没有具备文献检索的能力,对于检索工具选取、高级检索策略等都不够熟悉。有些学生对于所收集到的文献,只能做到对观点的陈述,缺乏必要归纳和分析;再次学生对于科研不够重视,也没有掌握科研的基本方法,平时也缺乏必要的指导和锻炼。在专业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就会暴露出写作水平较低、论证不够充分合理的情况,还有专业术语使用不够严谨、本科毕业论文创新性欠缺、难有新颖的观点等情况。大多数毕业论文都是在综合论述他人的观点,没有利用自己掌握的科研资讯去研究问题、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学生在写作过程也鲜有人能够认真的进行社会调查并从中获取得数据,因此论文的观点和结论没有创新性。

  人才培养中仍采用应试导向的教学模式、教学考核形式单一落伍。目前,法学专业大部分课程在设置之初就确定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即使有些课程采用课程论文的形式来替代BOB,但质量和效果难以保证,对于结果导向性的考核方式并没有实质的改变。学生对于教学实践不够重视,毕业论文的实践作用仍没有得到良好的落实。学生对于学校安排的毕业实习不够重视,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时间较短,难以深入事务案件中关键问题和漏洞,论文缺乏新颖观点也是情理之中的。此外,如果学校没有适当引导,学生不会把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相结合,脱离实际的选题让学生无法写出高质量的论文。毕业论文时间安排不合理,与研究生入学、职业资格考试等相冲突,毕业论文被迫给考研和就业让路的情况。学生写出的毕业论文就很容易出现质量不高、格式不规范的情况。毕业论文形式单一的现状难以符合养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法治人才目标。新时代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要求不再止步于掌握法学专业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具备表达、沟通和学术能力,并和其他学科相互融会贯通。现行的传统的学术性论文,在重视考察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思辨能力和学术研究能力外,忽视了实践能力的考察。

  在《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中要求本科教育要切实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对于教育工作者提出进一步要求,积极探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手段等方面改革的新途径、新举措。因此研究组提出了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多样化改革的构想,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多样化形式包括:理论研究论文、实践案例评析、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公开、项目成果、获奖作品。学生可以按照自己的发展需要和兴趣选择毕业论文的形式。

  1.形式多样的论文是对于传统学术毕业论文的重要补充,是为了适应地方应用性本科高校建设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形式多样化的论文形式灵活多样,不同就业意向的同学可以结合未来就业方向,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论文形式。让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有自主选择的权利,鼓励学生从专业实践和创新创业中去选题,学生才能写出内容丰富、观点充实的文章。

  2.形式多样化符合法学专业需要重视实践的专业特点。长期以来法学教育重视学生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思辨能力的培养,但对于学生实际处理案件的能力重视不足。多样化的毕业论文鼓励学生采取案例评析、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等形式完成论文让学生把毕业论文与事务部门实习、自身创新创业结合,从而达到理论联系实践的目的,强调法科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

  3.形式多样的论文是多元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必然途径。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多样化毕业论文能够让学生发挥特长、考虑学生的个性化发展要求,提高学生对于毕业论文的积极性,减轻应试教育机制下学生对于毕业论文的焦虑和恐慌。

  作为衡量本科教学人才培养质量最后的试金石,对于多样化的毕业论文不能放任自流,需要有明确的要求和导向,确定不同形式的毕业论文的外在物化形式、主要任务和考察的侧重点。多样化毕业论文评价标准亟待建立,以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得到提高。

  1.学术性毕业论文要求,对于学术性毕业论文写作要求和传统毕业论文基本一致,学生需要结合所学的理论,选择一个具有一定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价值的论文,论文字数在8000字左右。

  2.实践案例评析,要求学生在毕业实习过程中所接触的实际案件,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出发,发现案件中关键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从中学习法律意识、技能及职业的综合实践性教学内容。在此类论文的选题中要求学生与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协商后确定题目,并且需要得到校外指导老师的认可。案例评析字数在5000字左右。

  3.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对实习企业的调查了解,发现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企业设立、人力资源、业务合同、侵权责任、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风险,结合所学知识进行甄别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评估报告字数在8000字左右。

  4.项目成果或获奖作品。要求学生撰写项目或作品报告,介绍项目或作品的完成步骤、完成关键点、取得成果和作品的创新性、持续性以及对于该项目或成果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等,重点在于介绍学生在该项目或者参赛过程中对于所学知识的运用和反思,成果或作品报告字数在5000字左右。

  5.公开,要求该论文必须是本专业论文并且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指导教师和评审教师要对该论文的学术价值、的书刊进行严格的审核,防止出现低质量的论文和学术造假的情况。

  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选题确立、开题、撰写、答辩等每个环节对于下一环节和整个毕业论文的完成都有制约作用,评价标准的制定需要贯穿整个毕业论文写作过程。多样化的毕业论文除了上述任务、物化形式和字数要求的要求外,还需要包括对于选题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写作能力、总结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的考察。

  1.论文选题能力,考查学生对于研究对象选择的过程,确定研究问题的范围。选题首先要有灵感,灵感来自于平时对于生活、学习、实践的感悟和总结,同时还需要学生把握好该问题难易程度,为下一步开题做好准备。

  2.文献检索和综述的能力,通过检索查阅有关文献,学生需要能够收集该问题相关领域研究现状,对于问题作出系统性分析和总结,发掘一些对今后研究有益的思路,也是对于前期选题意义进行反思。

  3.创新能力,由于本科学习法学时间限制,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深度和广度都有待进一步提升,要求所有法科本科生都能提出开创性研究课题的要求是不切实际。本科毕业论文的创新不仅仅体现为新颖的观点,也可以考察学生运用新颖的材料,选择新鲜的视角、对于已有观点的深化、对原有观点赋予新的时代价值或者对于原有观点的批判的能力。能够满足其中材料新、视角新、观点新中任一个要求即可视为满足创新性要求。

  4.实践能力,要求学生在毕业论文选题是多联系社会实际和自身实践。在实务部门进行毕业实习环节中留心收集相关材料,鼓励学生选择案例评析和企业法律风险报告类论,并邀请校外指导老师对学生的选题和写作进行指导和评价。

  5.表达能力,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是考察法科毕业生素质的基本指标,在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考察学生论文的立意、构架、逻辑、论证、修辞等各种写作技巧。学生在写作过程中也能够对问题进行挖掘、提炼和总结。在与指导老师沟通及答辩环节,学生还需要进行口头汇报和辩说,这对于学生临场的反应和表达都是一次考验。

  6.学术规范意识,即要求学生专业的各类论文或报告符合学校毕业论文的要求:字数、字体、脚注、编排格式、参考文献等都要符合学术规范,这是学生在大学阶段需要掌握的基本科研方法。

  毕业论文评价机制的多元化主要包括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角度多元化和评价方法多元化。在毕业论文形式多样化的趋势下,不同主体对于评价标准的理解和掌握不同,评分的差距有可能带来误差,因此需要丰富评价主体来降低误差,多元主体可以分为内外两个部分的主体。除了充分发挥校内教师力量———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的评价作用,还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论文聘请实务部门的同行专家参与论文的审阅和评价。传统毕业论文评价多在论文定稿后进行,只考察论文的学术性,评价角度多元意味着除了在最终环节进行评价外,在论文写作的前期和中期阶段也需要开展评价,学生在各环节的态度和进程都影响最终成绩,并明确各环节所占比重。评价方法多元是论文质量除了通过分数高低来体现,还可以考虑加入社会认可程度因素,例如企业风险评估报告,如果校外指导教师能够认可其价值或企业采纳其建议,则在成绩上适当给与提高。通过上述措施,在实现与社会力量协同育人的同时BOB,丰富毕业论文实用价值,避免了评价的单一性。

  传统的毕业论文评价主要集中在评阅和答辩阶段,忽视了质量评价对于法科学生写作过程中的考核与激励。为了全面对毕业论文写作进行评价,评价机制应当贯穿整个写作过程,每个环节设立观测点,前一个观测点不符合要求,不得开展下一环节的工作。这种过程考核评价模式也是对于扭转应试性的教育模式的一种尝试,有利于提高学生写作的效率,督促学生切实利用好毕业论文的写作实践来提高论文的质量,改变临时突击型的毕业论文的撰写模式。

  多样化的毕业论文对于论文指导老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例评析和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等实践性较强的毕业论文,除了需要校内老师的指导外,还需要发挥协同育人的作用,邀请校外实务部门老师承担部分指导任务。在选题和开题阶段,校内指导老师工作是指导学生熟悉论文写作规范,确定论文的类型和题目,分析论文结构。对于打算撰写上述实践性论文的学生,校内论文指导老师还要结合论文类型和题目,设计学生的实习内容,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需要解决什么问题、收集什么资料。校外指导老师工作是实地指导学生开展实习工作,启迪学生从工作中发现问题,引导学生去解决问题。在论文写作定稿的过程中,校内指导老师可以通过小组讨论的形式,引导相同类型的学生在一起讨论,相互探讨相互学习,并对论文的结构内容进一步修改。校外的指导老师对于定稿的内容的实践性和实用性提出可行性建议。在毕业论文改革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形式多样化论文是对于论文改革的一种尝试,兼顾了法科学生的多样化发展的需求。多元化的论文离不开多元化、动态化、全方位监控和评价体系,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通过设立明晰操作性强的各项指标、要求和标准进行量化考核,遵循严谨的写作规范,科学构建毕业论文环节的实践考核体系,以真正达到提高学生写作水平、实践能力、科研水平等综合能力的目的,切实达到提升教学质量的目标,不断推动卓越法律人才建设的目标的实现。

  〔1〕杨晨,闫薇.高校转应用型背景下本科毕业设计多样化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8,14(10):161-162.

  (一)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特点1.医院是毕业生就业的最主要渠道。五届毕业生到各级公立或民营医院就业的比例达20%,原因在于:第一,医院亟需医法结合的人才。“通过调查,现今只有22.7%的医院会配备医事法学专业人才,近乎68.2%医院会配备比较擅长沟通的医生,而会配备专业的律师仅仅占11.1%,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医院在人才的配备与需求上出现了严重偏差。”[1]随着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加强,医疗纠纷的投诉、调解和应诉的增加,医务部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人员需求也随着增大。以往仅从临床医生中吸收医务人员的方式已经跟不上形势,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务部招录的首选。一方面由于绝大部分具有医学背景的医生都倾向选择临床实践的部门,较少选择医务部等理论性较强的部门工作;另一方面,医务部工作涉及到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仅有医学背景的医生从事医务部工作,知识结构上存在欠缺,不利于医务部的发展,而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院医务部招录人员的首要选择。第二,医院招考条件相比公务员系统要求较低,考试竞争激烈程度远远没有公务员系统高。例如,省级三甲医院在招录时,只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给毕业生许多留在城市的机会。与此同时,相比传统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医事法学毕业生由于具有一定的医学教育背景,在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和面试中具有一定的专业特色优势。第三,医院行政人员待遇高于基层公务员。2.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单位全部为基层单位。随着国家公务员招录体制的改革,省级、市级甚至省会城市的区级单位招录公务员一是人数减少,二是法学专业学历要求都在硕士以上,大部分还要求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所以法学本科专业适合的岗位绝大部分是县(区)级或乡(镇)级单位。

  (二)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招录和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到医院就业存在的问题:(1)公立医院的招录门槛较高,要参加省、市一级的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考。(2)能够单独设立法律岗的情况要求较高,多为规模大,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投诉管理、医疗纠纷调处明确分工的三甲医院和地州一级医院;而县、乡一级医院规模较小,单独设立法律岗位的不多。(3)三甲医院和地州一级医院招录医事法律人才的编制体制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虽然医院亟需招录医事法律人才,但是长期以来医院的事业编制名额首先满足一线临床医生,而对类似医务部岗位的招聘人员则以签订合同制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如果长时间没有编制,有的医事法学毕业生会考虑换工作。(4)即使在医务部有事业单位编制,但法学毕业生在职称评定时只能走管理岗位系列,不能走专业技术岗位系列,职业发展相对于医学专业毕业生有所限制。(5)私立或民营医院招录较为灵活,但是出于医院规模、业务量和经济利益的因素,专门设立法律岗的需求十分有限,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此类医院会考虑找法律顾问或律师解决。其次,到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存在的问题:(1)每年招录人数有限。(2)在法检系统考试中,与普通法学专业毕业生相比,医事法学毕业生只有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况下才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其所具备的医学知识在招录中很难凸显优势。一般来说,进入法院工作的毕业生大部分在民事审判庭,从事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等案件审理。此外,法检系统招录考试的面试环节———模拟控辩———对考生的法律知识、实务技能要求很高,医事法学学生由于法律课程学时和实务训练比普通法学专业学生少,这对面试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3)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执法监督部门本来应该是医事法学学生报考公务员的主要单位,但每年招考人数比法检系统还少,有的要和医学专业、卫生管理学专业毕业生竞争,有的还要被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所限制。所以,五届毕业生中只有4%的毕业生能够进入该系统工作。(4)卫生行政管理用人单位希望医事法学毕业生除具备法律知识外,还具备卫生统计和信息管理的能力,能够进行卫生政策分析或立法调研。(5)一些公务员岗位,如税务系统,会将招录的法学专业限制在综合大学或政法院校,医事法学毕业生虽然也取得法学学位,但往往会在审核中不予通过。第三,到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或公司就业存在的问题:(1)人才需求量大,入职程序自主、灵活,但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要求高,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形象气质、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办公自动化、驾驶技能、文体特长等。(2)多种职业技能证书具有优势,如司法考试、计算机考级等。(3)对毕业生的心理素质要求高,包括吃苦耐劳、抗压力、开朗外向等心理品质。(4)医事法学毕业生会出现诸如公司法、保险法等民商事法律知识、经济、管理方面知识的欠缺。(5)毕业生流动性大,两极分化明显。学习能力强、适应性好的毕业生会在公司站稳脚跟,升职较快,收入也可观;而一些毕业生则会因工作压力大、竞争激烈、淘汰率高等原因换单位或追求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相对稳定的工作。第四,报考研究生存在的问题:(1)国内专门设有医事法学方向硕士研究生招生的院校数量不多,且多为211重点院校,竞争激烈。(2)报考法学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诉讼法等,招生院校较多,需要与普通法学专业学生竞争。由于医事法学学生的法学核心课程本质上属于通识性、应用性和应试性教育,因此,在传统部门法学,如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学等学科的理论深度和科研创新能力方面会有一定的局限。另外,研究生入学考试对英语水平要求较高,这种情况也增加了医事法学生报考研究生的难度。(3)学生考研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人数较多,近年来就业竞争激烈;二是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三是医学院校人文社科学术氛围稀薄,对学生把握医事法学前沿问题以及学术研究方法上的引导不够。虽然医事法学专业立足于培养应用型、实务类人才,但如果缺乏学术型研究人才,学科的重大理论、前沿或新兴问题就难以得到发展和解决。现在很多医事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的学历教育要么是医学,要么是法学,同时兼具二者的并不多,而二者兼具又恰恰是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的基础,所以医事法学学生应当是未来医事法学的教育、研究人员的主要来源;如果高层次的医事法学教育吸引不了具有学术研究潜质的学生,这将成为医事卫生法学学科发展的遗憾。2.毕业生就业能力和心理存在的问题。第一,入学后缺乏职业规划,就业时比较盲从。有的学生入学后不了解所学专业的就业方向,通过四年学习也不能认识自我兴趣所在,不能为职业目标积累竞争优势,就业时什么单位都报名,但往往因准备不足或竞争力弱而被淘汰。第二,对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践不够重视,就业时达不到用人单位需求。这是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最突出的问题。“市场亟需专业类法律人才。尤其是近年,医事法律、知识产权类案件频出。仅有单一背景的人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以医疗行业为例,很难想象,一个涉足医疗纠纷的律师,可能对病例、病理一无所知、甚至看不懂病历。专业医事法律的从业人员,在整个上海都不到20人。”[2]医事法学就业“用工荒”和“就业难”现象并存。“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能力有限,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3]具体来讲,学生的医学知识、法律知识是否掌握得扎实全面,两者是否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到医事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关系分析,证据调查能力、法律服务能力等。[4]四年要实现这一目标,时间紧张,课堂教学也有限,所以学生不仅要利用课堂时间学好基础知识,还要利用一切机会进行医务管理、医疗纠纷调处、诉讼以及卫生执法流程等社会实践。根据昆医大医事法学专业就业情况看,其能够进入医事法学专业对口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大多为学习态度认真、专业知识扎实,要么通过司法考试、要么参与过教师科研工作,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调查、思考和自学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强化通识基础、拓宽学科平台、凝练专业主干、灵活专业方向”[5]。就医事法学专业而言,贯彻这一教育要求,进行全程化就业指导是十分重要的,具体包括:

  (一)大学一年级阶段———开展专业认识教育,尽早进行职业规划第一,通过专业介绍、师生交流会、毕业生交流会、走入工作现场等方式使学生熟悉医事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特色、培养目标、培养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了解课程体系结构和教学要求BOB,掌握公共基础课、医学基础课、法律基础课、临床医学课、医事法学特色课之间的关系及其学习方法;了解专业就业方向、就业现状和前景。第二,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和性格测评、职业规划大赛等,引导学生认识法律职业的能力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和性格特征,尽早树立职业理想,有意识地进行职业选择和就业规划。第三,对新生的不同就业期望进行深入、具体、分类、分层次的引导,使其了解不同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学习和实践中能有所侧重。例如,法官、律师等传统法律职业要侧重部门法学和关注司法考试;医务管理人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强化医学知识,重视医事法学特色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公务员要突出组织管理能力、文字写作、统计和信息处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教师或研究人员要加强法学理论修养,对学科前沿或有争议问题应有思考力、语言表达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提高英语水平以及关注研究生考试和学位教育等;公司企业法务或管理人员要侧重相关部门法学的学习和运用,如保险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还可以利用全校性选修课、其他专业的课程或自学补充经济学、管理学、公共关系学等知识。

  (二)大学二、三年级———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拓展综合素质学生在认真学习好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该通过课外阅读、学术讲座、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等形式,了解医事法学的社会作用和学习、研究的方法,围绕职业目标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检验学习效果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未来求职的优势所在,例如,获得本科生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通过司法考试、参加学生或社会活动获奖等。学生通过典型案例讨论会、社会调查、临床见习、法律咨询、法庭观摩和模拟法庭、假期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形式,获得以下医事法实务能力:其一,从基本案情中判断法律关系,找到适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其二,具有开展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中的起诉、证据收集、庭审准备、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等程序中的具体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三,具有规范写作各类法律文书、公文的能力和庭审控辩的语言表达能力;其四,具有综合运用医学和法学知识,查找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处置不当、侵害病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了解不同临床科室医疗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其五,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能与法律服务对象进行有效交流,能初步开展法律纠纷的咨询和调解工作的能力。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责任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选择。我原来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可以选择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正如刚才说的那样,选题一定要小。只有选题小,才能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例如,如果用20多万字的篇幅,整整写了一部侵权行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各个问题都点到了,但是没有什么深度,没有学术上的价值。所以,写作毕业论文在选题上,更是这样。一篇论文,字数是有限的。本科生的毕业论文10000字左右,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并不多,如果没有很好的设计,很难写出有深度的东西。按照一般的写作规则,学术论文通常要说清楚一个问题,大约要8000字,要把一个问题说得很透,大约要10000字以上。当然,也有几万字的论文,那样的论文,要内容很多,质量又要好(长文章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中国合同责任研究》和《动物人格权之否定》这两篇文章,前者发表在《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上,后者发表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上),否则,编辑会给你那么多的版面吗?现在一般作者写的文章,10000万字的文章就很难发表了。多数给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错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写清楚一个问题,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可以想象的。为什么现在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知道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小要小得适当,与自己所要说的内容相适应。例如,要写一部20万字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没有功夫,写不出来20多万字。可是,要选择大一点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要20万字,就好像差点意思了。文字不够,写出来的东西就会很平,没有深度。自己要仔细斟酌一下,根据自己的题目,掌握的材料,要与论述的深度相一致,这样就很好了。选择毕业论文的题目,更要注意这些,题目就更要小,能够用万八千字说得很透。即使是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篇幅较大,但是题目也不能大。题目做大了,就做不到这一点了。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锋利,刀刃就越窄,好钢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写文章大概也是这样的道理。

  题目小了,内容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统统都要想到。

  做一篇学位论文,上面这些问题都要考虑到,考虑得不周到,都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当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据不同的内容对上述问题有所侧重。比如,写一篇法制史的文章,当然侧重的是历史的内容,但是要注重历史上的这种制度对现实的借鉴意义。写外国的东西,同样要注重研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有一名研究生写的一篇论文,介绍的是美国的信托制度,历史到现实,说得很详细,说得也很好,但是没有写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这样,就仅仅是一篇介绍性质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将外国的制度、知识介绍到中国来。我提的意见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研究信托制度对中

  我在给一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三种方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择,在别人都没有选择过的空间当中选择。在现在的理论研究中,大量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可以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择这样的题目,我曾经说过,就像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非常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择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择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可以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择:“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1987年写作《试论共同危险行为》这篇文章时,就是用的这种方法确定的题目。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发现在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都没有写过这个问题。其原因是,前苏联的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根本就不重视。而在大陆法系,这个问题几乎是一个常识。因为是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夹空中的问题,我就参照大陆法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写出来这篇文章,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现在,很多法院判这种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观点,做出判决。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这个侵权行为制度,这是在我的研究16年之后,变成了司法实践的现实。这是我很得意的一个研究成果。这是比较大的题目。再说小的题目。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人提到“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兹计算法”,到现在,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赔偿中,才应用这个规则。在二十年前,这两个概念还是十分陌生的,当时我问过很多人,都说不知道,甚至是大教授也不知道。我就想,既然这样,那这个问题肯定是一个夹空中的问题。我做了研究之后,写过几篇小文章,强烈要求在实践中采用。但是,这种国外的司法常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可以用这样的方法,选择专著的题目,也可以用这种方法。现在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择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写作毕业论文,根据自己的论文容量,选择夹空中的问题写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这是一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优胜,得到这一荣誉。这一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从没有人写过的。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可以说是成功的。这篇文章说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张莉莉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却没有人支持,最后以侵害名誉权的案由结案。这一点也说明了“名誉权是一个大破筐,什么难理解的问题都可以装”的这个结论。最近我在人民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召开的名誉权隐私权国际研讨会上说了一个观点,就是“应当对名誉权开展一个瘦身运动”,就是要对名誉权进行减肥,使其名副其实。《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也是夹空理论的成果。

  介绍一个选题内容,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可以写人物。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写作一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因此,我确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防线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可以选择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择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现在,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择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能力,就可以选择这个题目。现在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择题目的。特别是选择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远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不过是没有应用好而已。新晨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

  1995年的哪一期上,可以查一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可以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一些说法有所进步。

  我国多数高校法学专业设立了实践教学课程,但在实施中却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安排与考核亟待规范。

  1.1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主体单一法学实践教学涉及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业论文等诸多环节,评价主体应采取多元化,并根据不同的实践教学环节设置相应的评价主体参与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但传统的评价主体仅限于教师,但教师的评价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并且不是非常全面。

  1.2法学实践教学评价方法形式化许多高校往往以教师的意见或参加活动的种类或次数为依据,评价方式单一,缺乏规范性和多样性。这种评价方式与评价标准造成了实践教学评价可信度较低,难以达到以评促学、以评促教的目的。目前很多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只注重过程而忽视对结果的评价和运用。在实习环节只看有无实习鉴定表、指导老师评语和实习单位盖章。缺少对学生认识能力、运用能力、操作能力、职业操守等综合评价。造成实践教学环节走过场,达不到实践教学的目标。

  1.3法学实践教学评价范围过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虽然目前各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形式多种多样,但总结下来,大多数只拘泥于模拟法庭、认知实习、毕业实习、法律诊所等形式,而且某些形式的实践教学是否有必要进行也未能写进教学大纲,具有很大的随意性。[1]当前写进教学计划、列入实践教学评价范围并计入学分的仅有实习和毕业论文,学校对实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有评定机制,而对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等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统一、有效的评价机制和质量评价标准,亦未列入实践教学评价范围。

  1.4未制定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法学实践教学缺少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的重视,没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导致无法实现对实践教学的真正评价。如对专业实习(或毕业实习)的教学评价,以现有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学生一般只要能够进入实习单位,从事一些简单的学习和工作,实习单位都会给学生出具实习合格的评价,实习报告是否具有切实有力的实用性也很少被深刻检验。[2]

  2.1构建校内评价主体和校外评价主体多元化机制校内评价主体主要由学校、法学院系、实践教学教师、学生等主体构成。根据教育部2018年4月10日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法学实践教学涉及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业论文等诸多环节,有的院校还根据实际需要开设了学年论文、专题辩论、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实践教学。对法学专业的整体实践教学情况进行评价,应改变由教师作为单一评价主体的模式,采取学校、法学院系、实践教学教师、学生等主体参与的评价主体多元化。例如:学校和法学院系设立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院校开设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承担实践教学的法学教师对学生是否达到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目的进行评价;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等实践环节,可以学生互评,并将学生互评的结果作为评定最终实践成绩的依据之一。校外评价主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校外单位或机构组成。《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对实践教学学分、实践教学课程、实践性强的课程主讲教师条件、实践教学设施(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实习基地、教学经费、质量保障体系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和要求,同时要求各校根据其自身的定位及办学特色,制定法学类专业的教学质量标准。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并可定期对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另外,各法学院校为促进法学实践教学水平,也可以委托实践教学基地和其他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评价机构作为评价主体。

  2.2扩学实践教学评价范围根据《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的规定,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应当由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业论文等组成。笔者认为,实践性教学评价范围可分为课内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实践教学环节两部分,课内实践教学环节由案例教学、模拟审判、专业实验、毕业论文组成,课外实践教学环节由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成。法学实践教学评价范围也应从教育部规定的实践教学体系内容来进行科学设计,除了传统的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评价之外,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等列入实践教学评价范围。

  2.3建立法学实践教学宏观质量评价体系宏观质量评价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法学院校或者学校委托的第三方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实践性强的课程主讲教师条件、实践教学设施(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实习基地、教学经费、成绩考核标准制定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一,实践教学累计学分是否达到教育部要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和《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均要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根据教育部对法学专业160学分的基本要求,即意味着法学实践学分应不少于24学分。但从大多数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来看,基本上是将实习和毕业论文计入学分范围,而将实体法、程序法等课程的实践教学按20%左右的比例纳入到学时分配之中,无法体现和达到实践教学的学分数要求。

  第二,实践教学课程是否按要求开设,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教学大纲和质量评价标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业论文等是教育部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各法学院校必须落实到位。

  第三,实践性强的课程主讲教师配备是否达到要求。教师队伍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实务部门的专家。实践性教学应由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担任,各法学院校应加强具有律师、仲裁员、法官、检察官等身份或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第四,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实践教学设施是否齐备。学校应当建有专门的模拟法庭教学场所及相关设备,能有效进行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争议等案件的模拟开庭。学校必须设置有专门法律诊所机构,负责诊所课程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会见、咨询、证据搜集、谈判、调解、法律文书制作、诉讼和非诉讼技巧等方面的能力。

  2.4建立法学实践教学微观质量评价体系微观教学质量评价是指制定实践教学质量标准,对案例教学、模拟审判、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考核和评价。

  一是案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针对在法学实践教育中广泛存在的案例教学,笔者建议学校在教学计划中开设相应的案例教学课程,教师将案例提前布置给学生,由学生就案件的法律关系、争论焦点、法律适用、裁决结果等写出书面意见,然后在课堂上发表,并组织不同意见的同学进行分组辩论,课堂发言及辩论考查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辩论能力,教师根据学生的书面材料和课堂发言及辩论表现给出成绩,书面材料评分占该课程成绩的60%,课堂发言及辩论表现占40%。可以考虑让学生对课堂发言及辩论表现进行互评打分,作为最终成绩评定的参考。

  二是模拟审判质量评价体系。目前大部分学校开设了模拟法庭教程的课程,一般设置2个学分,但对该门课程的质量考核、成绩评定缺乏具体标准,成绩评定的主观随意性很大。笔者认为,对模拟审判实践课程的质量和成绩评定,可以从庭前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庭上表现(包括分析案情及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庭审操作及控制能力、庭审语言表达能力、法庭辩论能力)、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答辩状、辩护词、词、判决书、裁定书等)、庭后个人总结等方面分别确定分值,进行成绩评定。

  三是法律诊所质量评价体系。法律诊所课程所学内容的核心是律师的执业技能,诊所给予学生的是会见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搜集证据、谈判、制作法律文书、诉讼技巧等方面的法律职业训练,同时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该门课程的实践教学包括法律咨询、案件研讨和实案等。诊所教学评估分为阶段性评价和最终评价,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学生间的互评、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当事人对学生的评价。北京师大诊所课程的学生期末总评成绩方式值得借鉴,即:教师评价占50%,书面作业(包括笔记、文书写作BOB、案件登记表、总结报告等)占30%,自评和互评各占10%。[3]

  四是专业实习质量评价体系。专业实习课程应当制定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明确专业实习的主要内容以及学时分配。专业实习时长不得低于10周。笔者认为,专业实习质量评价,应根据学生的实习工作表现和实习纪律表现,结合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指导老师(包括实习单位业务指导老师和学校指导老师)评价、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等综合评定成绩。

  [1]康贞花.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以延边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8,(2)

  [2]杨德文.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探索[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

  我国多数高校法学专业设立了实践教学课程,但在实施中却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安排与考核亟待规范。

  法学实践教学涉及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业论文等诸多环节,评价主体应采取多元化,并根据不同的实践教学环节设置相应的评价主体参与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但传统的评价主体仅限于教师,但教师的评价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并且不是非常全面。

  许多高校往往以教师的意见或参加活动的种类或次数为依据,评价方式单一,缺乏规范性和多样性。这种评价方式与评价标准造成了实践教学评价可信度较低,难以达到以评促学、以评促教的目的。目前很多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只注重过程而忽视对结果的评价和运用。在实习环节只看有无实习鉴定表、指导老师评语和实习单位盖章。缺少对学生认识能力、运用能力、操作能力、职业操守等综合评价。造成实践教学环节走过场,达不到实践教学的目标。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虽然目前各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形式多种多样,但总结下来,大多数只拘泥于模拟法庭、认知实习、毕业实习、法律诊所等形式,而且某些形式的实践教学是否有必要进行也未能写进教学大纲,具有很大的随意性。[1]当前写进教学计划、列入实践教学评价范围并计入学分的仅有实习和毕业论文,学校对实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有评定机制,而对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等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统一、有效的评价机制和质量评价标准,亦未列入实践教学评价范围。

  法学实践教学缺少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的重视,没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导致无法实现对实践教学的真正评价。如对专业实习(或毕业实习)的教学评价,以现有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学生一般只要能够进入实习单位,从事一些简单的学习和工作,实习单位都会给学生出具实习合格的评价,实习报告是否具有切实有力的实用性也很少被深刻检验。[2]

  校内评价主体主要由学校、法学院系、实践教学教师、学生等主体构成。根据教育部2018年4月10日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法学实践教学涉及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业论文等诸多环节,有的院校还根据实际需要开设了学年论文、专题辩论、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实践教学。对法学专业的整体实践教学情况进行评价,应改变由教师作为单一评价主体的模式,采取学校、法学院系、实践教学教师、学生等主体参与的评价主体多元化。例如:学校和法学院系设立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院校开设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承担实践教学的法学教师对学生是否达到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目的进行评价;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等实践环节,可以学生互评,并将学生互评的结果作为评定最终实践成绩的依据之一。校外评价主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校外单位或机构组成。《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对实践教学学分、实践教学课程、实践性强的课程主讲教师条件、实践教学设施(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实习基地、教学经费、质量保障体系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和要求,同时要求各校根据其自身的定位及办学特色,制定法学类专业的教学质量标准。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并可定期对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另外,各法学院校为促进法学实践教学水平,也可以委托实践教学基地和其他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评价机构作为评价主体。

  根据《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的规定,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应当由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业论文等组成。笔者认为,实践性教学评价范围可分为课内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实践教学环节两部分,课内实践教学环节由案例教学、模拟审判、专业实验、毕业论文组成,课外实践教学环节由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成。法学实践教学评价范围也应从教育部规定的实践教学体系内容来进行科学设计,除了传统的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评价之外,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等列入实践教学评价范围。

  宏观质量评价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法学院校或者学校委托的第三方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实践性强的课程主讲教师条件、实践教学设施(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实习基地、教学经费、成绩考核标准制定等方面进行评估。第一,实践教学累计学分是否达到教育部要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和《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均要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根据教育部对法学专业160学分的基本要求,即意味着法学实践学分应不少于24学分。但从大多数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来看,基本上是将实习和毕业论文计入学分范围,而将实体法、程序法等课程的实践教学按20%左右的比例纳入到学时分配之中,无法体现和达到实践教学的学分数要求。第二,实践教学课程是否按要求开设,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教学大纲和质量评价标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业论文等是教育部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各法学院校必须落实到位。第三,实践性强的课程主讲教师配备是否达到要求。教师队伍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实务部门的专家。实践性教学应由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担任,各法学院校应加强具有律师、仲裁员、法官、检察官等身份或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第四,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实践教学设施是否齐备。学校应当建有专门的模拟法庭教学场所及相关设备,能有效进行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争议等案件的模拟开庭。学校必须设置有专门法律诊所机构,负责诊所课程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会见、咨询、证据搜集、谈判、调解、法律文书制作、诉讼和非诉讼技巧等方面的能力。

  微观教学质量评价是指制定实践教学质量标准,对案例教学、模拟审判、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考核和评价。一是案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针对在法学实践教育中广泛存在的案例教学,笔者建议学校在教学计划中开设相应的案例教学课程,教师将案例提前布置给学生,由学生就案件的法律关系、争论焦点、法律适用、裁决结果等写出书面意见,然后在课堂上发表,并组织不同意见的同学进行分组辩论,课堂发言及辩论考查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辩论能力,教师根据学生的书面材料和课堂发言及辩论表现给出成绩,书面材料评分占该课程成绩的60%,课堂发言及辩论表现占40%。可以考虑让学生对课堂发言及辩论表现进行互评打分,作为最终成绩评定的参考。二是模拟审判质量评价体系。目前大部分学校开设了模拟法庭教程的课程,一般设置2个学分,但对该门课程的质量考核、成绩评定缺乏具体标准,成绩评定的主观随意性很大。笔者认为,对模拟审判实践课程的质量和成绩评定,可以从庭前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庭上表现(包括分析案情及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庭审操作及控制能力、庭审语言表达能力、法庭辩论能力)、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答辩状、辩护词、词、判决书、裁定书等)、庭后个人总结等方面分别确定分值,进行成绩评定。三是法律诊所质量评价体系。法律诊所课程所学内容的核心是律师的执业技能,诊所给予学生的是会见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搜集证据、谈判、制作法律文书、诉讼技巧等方面的法律职业训练,同时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该门课程的实践教学包括法律咨询、案件研讨和实案等。诊所教学评估分为阶段性评价和最终评价,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学生间的互评、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当事人对学生的评价。北京师大诊所课程的学生期末总评成绩方式值得借鉴,即:教师评价占50%,书面作业(包括笔记、文书写作、案件登记表、总结报告等)占30%,自评和互评各占10%。[3]四是专业实习质量评价体系。专业实习课程应当制定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明确专业实习的主要内容以及学时分配。专业实习时长不得低于10周。笔者认为,专业实习质量评价,应根据学生的实习工作表现和实习纪律表现,结合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指导老师(包括实习单位业务指导老师和学校指导老师)评价、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等综合评定成绩。

  [1]康贞花.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以延边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8,(2)

  [2]杨德文.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探索[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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