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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法学论坛》2023年第3期要目

时间:2023-05-13 21:51:46

 

  BOB体育官方入口内容提要:元宇宙技术的应用推动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互动,加快了数字经济的发展,并以其独有的新型交互式数字社会构建技术成为了新的网络发展方向。在国家主权、社会经济安全、个人人身与财产安全等方面,元宇宙与传统社会制度的基本构建逻辑存在着冲突,缺乏有效治理路径会带来严重风险。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构建元宇宙时代的法治秩序,需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基础,以技管结合为治理逻辑,以伦理驱动为价值导向,以多元主体参与为管理方式,从而实现数字时代的数据治理、风险治理BOB、多元共治的秩序格局,实现面向元宇宙时代的良法善治。

  内容提要:新一代法律智能系统呈现出符号主义与联结主义法律人工智能相融合的趋势。以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为代表的智能系统由大数据驱动,采用机器学习算法挖掘法律文本大数据,在类案检索、判决预测、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等任务中表现良好,但面临算法的不可解释性等缺陷。法律逻辑学经历了由传统逻辑到现代逻辑的转变,形成了基于规则和基于案例的法律推理模式,在法律专家系统中得到成功应用,其优点是推理的可解释性,但面临知识获取瓶颈的挑战。新一代法律智能系统的融合性道路表现在法律推理与法律文本大数据分析的融合,实现算法可解释性和计算表现力的优势互补。法律逻辑学的现代发展推动了人工智能可解释性问题的解决,启发了“符号-神经网络”的新方法,形成了法律大数据分析的符号化与可解释法律论证挖掘的融合路径。

  内容提要:数字技术与司法的结合,促使了智慧司法的发生发展。数字技术与司法相结合的基本逻辑在于数字技术确定性与司法法定性之间的对应关系,其已有成就突出表现在诉讼程序的数字化改造。然而这种对应关系能否延伸到司法裁判环节并促生人工智能法官?裁判不同于其他司法环节,其与数字技术的非对应性决定了人工智能法官命题蕴含了数字技术与司法关系的重重悖论。但是,由于司法裁判并非总是以“典型”方式存在着,人工智能仍可以为人类法官提供智能协助,或处理某些“类型化”案件,但这只是人工智能对自然人法官的辅助功能。在现有意义的法律“死亡”之前,智慧司法的推进不应只看数字技术提供的可能性,更要尊重司法自身被数字化的可能与需要,只有尊重司法规律才能促进智慧司法的发展。

  内容提要:1997年修订时的刑法分则条文,大体上以重刑主义作为指导理念设置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八)》之后的刑事立法,对增设的许多新罪则采取了轻刑主义,于是形成了重刑化与轻刑化并存的立法例;这种立法例导致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处罚要么很轻要么很重,因而不符合罪刑均衡的要求。为了克服这种不均衡现象,一方面应当寻找合适的中间犯罪,即通过对已有犯罪构造的合理解释,使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罪包括单纯的过失犯与结果加重犯两种类型;另一方面应当运用适当的解释方法,即通过对轻罪的扩大解释(使轻罪的适用范围向较重的行为扩张)与对重罪的限制解释,寻求妥当的解释结论,尽可能实现对犯罪处罚的整体均衡。

  内容提要:自动化行政是行政机关借助自动化设备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其本质是以机器学习算法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技术对行政活动的参与。由于机器学习算法可以自我学习、具有黑箱特性且可能缩短甚至直接绕过人类来思考,所以它在直接或辅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会对行政法治统合下的课责和监督机制形成一定挑战。即便如此,自动化行政本身的合法性仍然可以被有效证成。一方面,机器学习算法对行政决定作出过程的参与,不会在根本上冲击最能彰显行政法治的“依法行政原则”和“正当行政程序原则”,这使得自动化行政具备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机器学习算法还有助于实现“最佳行政”之目标BOB,从而增进国家的良善治理,这可以在更深层次证立自动化行政的实质合法性。

  关键词:自动化行政;机器学习算法;依法行政;正当行政程序;最佳行政;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

  内容提要:《反垄断法》的制度漏洞、具体规则的适用难题以及沉重的执法压力,使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陷入困境。激励平台企业自觉合规,成为回应前述困境的可行出路。建构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应遵循针对性原则等基本原则,从内部风险防控与外部激励机制等两个层面进行建构。在内部风险防控层面,平台企业应对其面临的合规风险进行自我审查,并确立具体有效的垄断风险防控制度。外部激励机制应为平台企业确立严格的违法责任,并明确前述责任的加重或减轻机制,实现“胡萝卜加大棒”的激励效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制定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指引,对相关内容予以规定。

  内容提要:将一方对外保证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理论障碍,在于保证合同的单务、无偿性。然而,夫妻一方完全可能因提供保证而在保证合同之外取得具有民法意义的利益。对待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利益”标准,不同立场仅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存在分歧,均未在实质正当性层面否认以“共同利益”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基础。将夫妻一方对外保证的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可以发现,在基于有偿委托提供保证、为自身或配偶的赡养或抚养对象负债提供保证,以及为投资经营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负债提供保证的场合,保证人所取得的利益可在其与配偶之间形成“共同利益”,并分别落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畴,进而可适用《民法典》第1060条、第1064条将这类一方保证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提要:基于还原论局限性所形成的黄河治理传统思维和模式已不能适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需要。体制机制创新应以整体性思维为要旨,以统筹协调代替条块分割,以法治先行为保障。制度建设应符合流域生态环境整体性治理趋势、地方分治向央地共治改革趋势、分散治理向集中治理转变趋势、单一治理向多元治理整合趋势,并充分借鉴长江保护法创建的以流域统筹协调、整体联动的管理体制为重要特征的特别法模式。整体性法律路径的重点是:整体性综合立法模式、协同协调行政管理体制、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流域协商民主机制。

  内容提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的建立健全对于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是流域协同治理的兜底性环节,司法协作机制的合理设计对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研究,着眼国家层面司法协作,结合黄河流域典型地方的司法协作运行实践,探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司法协作机制,重塑司法协作理念,健全司法协作机制的法律及其制度体系,统一司法行政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司法机关,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构建的应然路径。

  内容提要:《黄河保护法》是有关黄河保护的综合性法律,该法设计的流域生态保护机制是否科学,直接决定黄河治理的成效,影响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水平。在考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机制融贯状况的基础上,批判性反思其制度局限,剔除不相协调的冗余内容,能够为该机制的理性重构奠定有益基础。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以及政府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具体落实措施的缺失,降低了流域生态保护机制的融贯程度。完善《黄河保护法》配套立法、落实协同治理、完善司法协作的同时,注重行政执法或司法适用活动主体建构性解释、重构相关法律规范,有助于流域生态保护机制内在价值和形式结构上的进一步融贯BOB。

  内容提要:《民法典》不仅为行政法提供了法典化的经验,还提供了立法技术的参考。《民法典》在制定中对民事领域的单行法作了整合与吸收,这使得行政法典在制定中也应当重视对单行法的处理。行政单行法的范围极其复杂,包括组织法与行为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法与部门法、救济法与监督法等。行政法典在制定中应当对概念界定、法治理念、基本原则、规制范围和单行法等内容予以构型,而对单行法的构型则是实质性内容的体现。在行政法典中要对既有的单行法、整合后的单行法、新的单行法、特别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予以分布,还要以统一的理念、原则、体例、表述和排列对上述单行法予以统摄。同时行政法典应通过确立指导原则、要求下位法补充、限缩制定权、非制约发展等方式给单行法留下空间。

  内容提要:中国军事法规是规范军队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活动的规章制度,党的军事法规史是百年党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成立一百年来,适应不同历史时期形势变化对军队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的需要,适应不同历史时期党、军队和国家的使命任务、工作重心的需要,经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初创奠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探索再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规范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义新时代的体系化建构等历史发展阶段,党的军事法规建设不断探索和推进,不断取得重大进展和历史成就,在建党百年之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党的军事法规体系。在新征程上,进一步推进党的军事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形成更加完善的党的军事法规和法治体系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为创新发展中国特色军事法学学术和学科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内容提要:正当法律程序是技术标准制定程序必须遵守的要求,也是衡量技术标准制定程序正当性的标准。技术标准不是规范性文件,但是行政主体制定技术标准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其制定程序受正当法律程序的约束。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要素是衡量技术标准制定程序正当性的具体标准,因此程序公正、有效参与、程序公开、说明理由、程序效益是技术标准制定程序正当性的核心要求。对技术标准制定程序的监督是其正当性的保障。行政监督是强有力的监督,司法监督是最后的屏障。

  内容提要:高校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是近年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各地探索的路径差异反映了当前社会认知不一和理论供给不足。增加外部监督成分和推进监察全面覆盖论证了高校领域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现实合理性,权力监督原则下基于“根据授权”的合法性链条证立了派驻机构的形式合法性。但该模式仍面临统一监察与行政主管、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学术遵从与监察效能等多对价值冲突。应为高校内部职能监察预留必要制度空间、尊重我国高校学术传统和学术规律、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原则。于此基础上,高校监察派驻制度之合理构造是:分类施策,以因地制宜为原则确定派驻类型;统一管理,以纵向约束为原则确定派驻体制;依法授权,以必要适当为原则确定派驻职权;贯通衔接,以相对分离为原则确定工作程序。

  《法学论坛》由山东省法学会主管主办,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法学研究前沿,坚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法学应用理论研究相合,刊登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法学论坛》是CSSCl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BOB、山东省优秀期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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