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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体育app法律常识500题(问答题)

时间:2023-01-06 23:20:34

 

  BOB体育app273、不服信访处理决定该怎么办?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 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 面答复。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34 条 274、不服复查决定该怎么办?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 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复核意见属于终局决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 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35 条 27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1)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信访,如来访、书信、传真、电线)有要求获得书面答复意见的权利。 (3)有对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满要求复查的权利。 (4)有对复查决定不满要求复核的权利。 276、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百姓享有信访的权利,但在信访过程中也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具体如下: (1)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 (2)遵守信访程序,依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信访。 (3)遵守接待场所秩序,爱护公共财产。 (4)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277、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哪些秩序?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20 条

  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参考法条:《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7.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何处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如果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在房屋租赁中,以下两类承租人如果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就不能 办理相关手续。一是对于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来说,《房屋租赁许可证》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二是 对于租房用于居住的承租人来说,《房屋租赁许可证》是向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如果要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您应该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如果是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县,就要在市、县 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办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8.夫妻一方可以做主出租共有房屋吗? 如果承租人在房产证上看到有其他人的名字,就表明该房屋是共有房屋,这个时候一定要看到全部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 租房,因为房屋是夫妻共有的,如果妻子不同意出租,承租人就不能租住该房屋了。 49.被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吗? 如果房东得到了抵押权人的同意,就可以出租,如果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就不能出租。所以,承租人一定要仔细检 查房产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如果看到房产证上说明该房屋已被抵押的,承租人就必须在看到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才 可以租房。 50.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法律关系,从而就没有房屋租赁 的法律基础;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产权不清,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也不能出租;另 外,如果该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已经设置抵押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未经 抵押权人同意的,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那么就不能出租。如果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的房屋或者 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同样不能出租。 此外,还有需要注意的问题,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综合验收 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一是违反国家法规,二是对承租方安全造成威胁。对于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房屋继 承人应当按《继承法》的规定,办妥房屋继承过户手续后,方可出租该私有房屋。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51.如果租用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怎么办? 租用了这样的房子,就有可能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也因此无法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 任。但这个时候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退还房租,如果出租人有过错的话,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是因为受 到出租人的欺诈而租用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撤销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危 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承租人即使在租赁的时候知道这种情况,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52.房屋租赁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吗?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为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尽量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房管

  被告提起反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在针对原告起诉状的答辩状中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单独递交反诉状。如果书 写的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反诉,由法院的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215 被告应在什么时间提起反诉?原告撤诉后,被告还可以提起反诉吗? 被告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以保障原告的答辩权利,并且便于法院在开庭之前确定案件的争议。 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即使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依然可以继续,而不会因原告的撤诉而不成立或终止。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216 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 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实践中,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基层 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破产案件;(二)起诉时 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 (五)发回重审、再审或抗诉的案件;(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案件。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217 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而当事人不同意该怎么办?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 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 始计算。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218 法院审理案件要多久? 如果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在 6 个月内审理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 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 就得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 3 个月。所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个月。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219 二审案件和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一样吗? 不一样。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应当在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3 个月。因此,审理上诉案件最多不能超过 6 个月。而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最终裁定。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220 执行案件有期限吗?

  投票权的 1/2 以上通过;特别决议经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 2/3 以上通过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均具 有约束力。 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04 如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应当由业主大会以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2/3 以上通过的决议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 主与该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物业服务的项目和物业收费标准、收费方法等。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 (2)选择管理规模较大的物业管理公司。 (3)选择经营意识强的物业管理公司。 105 居委会能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吗? 尽管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由居委会为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现象,但实际上,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 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政府或者政府的派出机构的指导、支持下开展 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不必承担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 物业合同发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协调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106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沟通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桥梁,履行下列职责:①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 实施情况;②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③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 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④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⑤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07 同一小区是否可以成立不同的业主委员会?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般只有一个业主大会,因此也就应该只选 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如果出现多个业主委员会,在 行使职能时就会产生纷争。同一小区内后建立的楼盘的业主,可以通过增选或者补选的方式 加入到业主委员会中。 108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吗?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身份”,该“身份”不得转让或委托。因 此,业主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不能委托他人代表参加。 109 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吗? 有资格。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业主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 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欠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业 主与物业管理公 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与业主是否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无关。欠费业主也是 业主,有资格参加选举。 具不具有选举资格与能不能当选委员,是两个问题。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房屋产权人应尽的义务,业主欠费既影响物业 管理企业正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因此欠费业主不宜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但这并不是等于是

  82.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 有效。在本情景中,虽然承租人是以一个人的名义租赁的房屋,但是因为承租人是与家人一起居住的,所以,承租人死亡后, 其他一起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83.承租人死亡后,未和他一起居住的家人可以搬入出租房屋吗? 承租人死亡,如果该承租人的家人并没有和他共同居住,原租赁合同就失效了。在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未在一起 居住的家人无权擅自搬入出租房屋。 84.如果是出租人死亡,合同还有效吗?出租人的家人可以收回房屋吗?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当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就自动成为新的产权人,双方 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的家人无权收回房屋。 85.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吗? 对于有固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就 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继续履行合同了。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拖欠房租达 6 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 以提前收回房屋,终止合同了。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二百二十七、二百二十四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6.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出租人可以随时收回房屋吗?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房屋租赁的期限,就是不定期租赁了,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也应提前通知承租人。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87.承租人不交房租,出租人该怎么讨租呢?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 6 个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承租人还是拒不缴付,出租 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8.承租人没有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吗?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而且得到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物业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 租人付款了,否则物业公司还是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的。 也就是说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约定,必须要得到物业公司的确认。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这个约定没有得到物业 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这个约定也只能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约束力,而对物业公司不发生效力,出租人必须对物业公司承担 责任。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89.合格的中介机构该有哪“两证”?有效证件应当挂在哪里? 合格的中介机构应当有“两证”,也就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以及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此外,中介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还必须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也可以与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如果该分支机构没有依法设立,或是未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应当 以其总公司为诉讼当事人。但需注意,如果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等的分行、 支行,或是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则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当事人。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205 起诉状该向哪个法院提交?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也就是在打官司确定管辖法院时常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206 解决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约定打官司的法院吗? 可以。为了方便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打官司的法院,但只限于在与合同有关联的地方的 法院起诉,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还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约 定法院管辖的做法只适用于合同纠纷,而不适用于其他的民事纠纷。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207 官司的“保质期”是多久?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 2 年。但是,还有以下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或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就是 1 年;但如果身体伤害是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就应该适用因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诉讼时效为 3 年的规定;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 4 年。另外还需注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而提 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 2 年。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无论如何,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208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一回事吗? 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当事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都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209 起诉状中应写什么? 起诉状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对民事纠纷进行审判的法律文书,必须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打官司的目的,即向法院提 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有关证据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一般按照以下格式提交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务: 工作单位: 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务:

  (8)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 15、16、31 条 264、申请司法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司法赔偿的程序为: (1)违法行为得到确认。违法行为得到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提,确认可以是由侵权机关主动地或依申请作出,也可以是其他 有权机关作出。 (2)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作出错误决定或违法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赔偿的决定。 (3)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 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 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具有终局效 力。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 20、21、22 条 265、申请司法赔偿有时效限制吗?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时效为 2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 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 32 条 266、哪些事项可以信访? 信访是国家设定的下情上达的渠道,原则上百姓的所有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国家提出。具体说来,对下列 4 类 事项,百姓可以提出信访: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百姓对各类事项的信访,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是提出批评,也可以是对国家机关的决定提起申诉,还 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执行完毕。非诉讼的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执行完毕。当然,如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3 个月,还需延长的,须逐级报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221 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管辖权异议 和管辖争议的期间,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及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等等,都是不计 入审理期限的。因此,从立案到审理及执行完毕实际所花的时间通常会长于法律所规定的审理期限。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222 可以申请哪些人回避?哪些情况需要回避? 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不仅限于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如果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 人、勘验人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况,当事人也可要求他们回避。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申请审判人 员回避的规定执行。 当上述可适用回避的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或者与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 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时,必须回避。另外,如其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本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其 他关系从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也必须回避。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和与当事人有近亲 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有仇嫌关系,从而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23 可以就已经放弃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吗? 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前放弃自己提出的部分或全部的诉讼请求,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放弃了诉讼请求,就丧失了相 应的实体权利,因此无权就已经放弃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224 如何申请撤诉?撤诉后能再起诉吗? 原告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接到原告的撤诉申请以后,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其撤诉的 目的是否正当、合法,是否反映了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就准许撤诉;如果法院审查发现撤诉 会导致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或者当事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 则会作出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 撤诉以后即视为自始没有起诉,原告当然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 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225 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况有哪些? 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况由法律明文规定,主要包括: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通知后仍没有预交或申请缓、减、免没有获得法院批准仍没有预交;无民事行为 能力的当事人作原告时,其法定代理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

  (3)楼外用作公共休息的设施或架空层。以及凡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经营性用房的会所、储蓄所、娱乐会所等,居委会、派 出所使用的房屋也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 143 什么是小区会所?小区会所的收益该归谁? 会所是指在小区中为人们提供全面的休闲娱乐活动的场所。种类有咖啡馆、运动场、阅览室、音乐厅、超市等设施。 小区会所是由开发商建设的,并且会所的面积不列入业主所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因此会所的所有权在开发商的名下。开发 商可以行使经营的权利,会所的收益也归开发商所有。业主对于会所不享有经营的权利,也无权要求分享会所经营的收益。 144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利用公共用房开设娱乐设施吗? 小区内的公共用房的所有权为小区所有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擅自改变其用途。即使为了所有业主的利益要开办娱乐 设施,也要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会议批准后方可实行,否则,即为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 145 业主使用会所设施要付费吗? 根据相关规定,小区内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等经营性用房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因而上述设施的所有权归开发 商所有,非业主共有财产。开发商利用会所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理应收取相应费用,并无不妥。 146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收取装修押金和装修管理费吗? 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有些业主在装修时不按要求行事,对小区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一 定的装修押金是合理的,它可以提醒业主按规定装修。由于该押金是可以退还的,所以对按要求装修的业主没有损害。 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要支付装修管理费,那么业主就要按合同支付管理费;如果双方并没有 这种约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147 未婚同居违法吗?需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吗? 在充分尊重个人恋爱自由的当代社会,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并且都没有配偶,法律不会干涉他们的同居行为,因此未婚 同居不违法。BOB体育app 但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配偶,双方同居显然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 为了得到稳定、完全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还是应当尽早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虽然未婚同居不是违法行为,但同样 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如果日后双方分手,在财产、子女等方面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 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女双方即使日后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会从开始同居的那个时候算起,这 样,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算作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但是还应当注意,如果同居的时候一方或双方都不到法定婚龄(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 ,那么补办婚姻登记之后,他们的婚姻关系从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的那一天算起。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148 未婚子女谁来抚养?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 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如果已经超过 10 周岁,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另外,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双方就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必须受理。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

  但下列两点需要原告注意: (1)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除非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 定职责的,或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 3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5 条 258、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时,行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 3、4 条 259、申请行政赔偿应遵守哪些程序? 申请行政赔偿有 3 种程序: (1)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侵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受害人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受害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的时间等), 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 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 9、12、13 条 260、受害人可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行政机关的违法侵犯而受到损失时,可提出以下赔偿要求: (1)财产权受侵犯的,要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等。 (2)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要求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的,要求支付赔偿金,受害人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要求赔偿: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 资计算,BOB体育app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 倍。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就是合法的。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九条。 169. 财产约定对第三方有约束力吗? 如果该财产约定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该约定本身即属于无效合同,自然对第三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该约定并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是否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要看其是否已经知道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如果第三方已 经知道该约定,就要受该约定的约束;如果不知道,则不受该约定约束。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九条。 170. 在职孕妇有什么特殊待遇?产假有多少天? 法律上对怀孕妇女在劳动保护上的规定比较详细,主要有: (一)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 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三)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四)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 15 天。 如果单位对此还有具体内部规章的,按照规章执行,但是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参考法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171. 法律允许用 B 超来检验胎儿性别吗? 法律规定,除非医学上确有需要,例如,医学研究和治疗需要,禁止任何人利用 B 超等超生设备和其他方法检验胎儿性别。 从事母婴保健的人员,如果被有关部门发现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取消执业资格。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172. 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吗?哪些情况下允许生第二胎? 中国是个人口超级大国,过多的人口造成了很大的社会负担,因此国家制定了计划生育政策来控制总人口。但计划生育并不 等于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现实中有许多特殊情况。比如,再婚夫妇中,其中一方没有小孩等特殊情况,国家均有具体 的政策。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并非十分死板。 关于再生育政策,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北京地区的规定比较有代表性,基本上涵盖了各种情况: (一)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是非遗传性残疾,将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三)婚后 5 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双方有一方原来没有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自愿协商后,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需经法院审查批准才能结束执行程序。 因此,法院的执行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内容 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如果一方后来又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 当事人的申请,再恢复原来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的,则期 限从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天起连续计算。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243 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怎么办?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他的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 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可直接执行遗产。若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如果其分立、合并, 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如果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被撤销,又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那么法院可裁定该 承受人作为被执行人。如其他组织不能履行义务的,还可裁定执行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个人的财产。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244 执行完毕后,执行所依据的文书有错误该怎么办? 这时可以进行执行回转,它指的是执行完毕后,由于法定的原因将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这里 的“法定的原因”有两种:第一,如果据以执行的裁定、判决或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 法院应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第二,法院执行其他法律文书完毕后,该文书被有关机关撤销的,则经当事 人申请,也可适用执行回转。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245 专属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必须由我国法院受理,任何外国 法院都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向外国法院起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246 可以请外国律师代理诉讼吗? 目前,外国律师是禁止在我国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他们不可以律师身份出庭应诉。因此,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需要委 托律师,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理诉讼,但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国的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247 如何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判? 外国的判决、裁定要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的裁判。 (二)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三)要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必须首先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由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 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书,并附有相关文件。我国法院接到申请或请求书后,予以立案,审查是否符合上面的三个要求,但不 过问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承认其效力、予以执行;不符合的,退回申请书或请求书。

  申请复议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即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申请期限因不可抗力或

  96.承租人绕过中介机构和出租人签约,也应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吗? 应该支付。因为中介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提供了房源信息,让供需双方见面,就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即使承租人绕过 中介机构和出租人签约,合同的成立也是中介机构促成的,因此中介机构有权获得中介费。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97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能约束业主吗? 尽管业主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中,但业主必须受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束。因为,开发商有权选择物 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且业主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有前期物业管理的事项。所以 业主在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98 开发商是怎样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 早期的物业企业一般都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 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商的裙带关系。 99 怎样成为业主? 业主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另外购买预售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记载的购房人也被视为业主。 100 产权证没办,是否应交物业费? 虽然您在买房的时候还没有获得产权证书,并不拥有房屋产权,但是由于您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已经入住,对该房屋有 相当的控制权,并且从物业管理中获益,因此应该支付物业管理费。 101 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怎么确定?业主大会的职责有哪些?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临时会议可以由 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在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业主 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同时告知居委会。 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有: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 作;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 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02 业主大会是怎样成立的? 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就北京而言,在满足成立业主 大会条件的小区,业主首先应致信给区县小区办和街道办事处,请求他们来小区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在街道办事处、 区县建委指导监督下,组建由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具体负责业主大会的成立召开 事宜。 103 没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对我有效吗? 有效。业主大会决议生效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要大会是在持 1/2 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一般决定经与会业主所持

  64.转租期限可以比原租期长吗? 转租期限一般不能超过原租赁期。但是,如果出租人同意,并且和承租人签订了相应的补充协议,那么转租期限就可以比原 租期长。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5.承租人能提前退租吗?如果提前退租,应当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出租人?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租赁期限,同时没有对提前退租问题作出特别规定的话,承租人提前退租就是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 约责任。承租人提前退租,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以前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能找到新的房客。合理期限是多长,法律上没有 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来定,通常是一个月。 66.租房期满未签订新的租房合同会导致什么结果? 租赁期满双方未签新的合同,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搬出。如果承租人继续住在租赁房屋里,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此后的租赁期间为不定期,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在合 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67.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九十四、二百三十二、二百三十三条。 68.什么叫做廉租住房?谁能申请廉租住房? 城镇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单位为了照顾那些有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而向他们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现在大 多数城市已经有了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向街道办事处证明自己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资 格,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经所在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公告登记后,才能轮候配租。收到房租补贴(或 分配廉租住房)后,每年还要接受家庭人口与收入状况定期审核。符合最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可申请配租 廉租住房,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北京市城近郊八区的标准是: (1)连续享受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 年以上的家庭或者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持有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 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7 5 平方米以下。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69.廉租住房的租金如何确定? 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 3 种形式,即租金减免、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其中以租金补贴为主。以北京为例,配租标准按人

  须按照调解书履行自己的义务。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 232 被告不到庭,法院怎么判?法院会强制被告到庭吗? 即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官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然会作出判决。这种判决叫“缺席判决”。其意义并不是要惩罚缺 席的一方当事人,而是为了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不使诉讼因一方当事人的随意缺席半途而废,并使 案件争议依法得到解决。虽然有一方当事人缺席,但是法官在判案时依然要秉公执法,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文书和证据, 并使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强制被告到庭,但对于必须出庭的被告,法院可能会强制其到庭。这样的被告主要是指负有赡养、抚育、 扶养义务的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以及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法院会在 开庭三日前向原告和被告送达传票通知他们开庭的时间、地点,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会再次发出传票通知 被告到庭应诉。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还是不出庭的话,法院就会派出司法警察强制拘传其到庭。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233 原告不到庭,法院怎么判? 经法院传票通知开庭的地点和时间以后,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一般会按撤诉 处理,而不是继续审理案件,作出判决。但是,如果被告提出了反诉,那么法院依然可以就被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缺席判决。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234 哪些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呢? 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作出 的再审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三种: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除了上述列出的判决 和裁定外,其他的判决或裁定,如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 审判决或裁定都是不能上诉的。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条 235 什么情况下能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这些事实和理由包括: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判决或者裁定;或者原 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是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是法院审理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或是审判人 员在审判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236 如何申请再审? 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可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向上级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按对方 当事人人数提供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写明原审法院及其判决或裁定的编号,申请再审的理由、根据以及内容。申请再审的 范围包括: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而提出再审的,法

  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226 证据应在什么时间提交? 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这个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 30 天的期限,也可以 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这个期限叫做“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227 、偷录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吗? 证据不仅本身必须合法而且其取得的途径也必须合法,才能用以证明有关的事实,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使用 法律禁止的手段窃听、偷照或以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手段获得视听资料,就属于非法证据。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只能 在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合法证据采纳,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判断,而不能简单认定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228 证人一定要出庭作证吗? 为了保证证人如实作证,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逃避。只有当证人由于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或由于特殊 岗位确实无法离开,或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庭 时,可以经法院许可提交书面证言或录音录像或通过双向视听传播技术等手段作证。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29 同时存在的数个证据哪个更有效力? 有数个证据材料证明同一事实时,法院就要判定其证明力的强弱,一般遵循以下规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 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 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230 签收调解书之前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调解书是由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经其签收以后即生效。如果在签收之前一方 或双方当事人反悔,不愿签收调解书,则调解书不生效。 调解书必须直接送达,如果当事人拒签,就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无效。法院应当将此种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继续进行审理判决。因此,调解书不得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否则就违背了调解自愿的原则。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 231 不服调解书还能上诉、另行起诉和申诉吗? 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在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前,当事人仍然有机会考虑是否接受。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由法院继 续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所以不产生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问题,不允许当事人上诉。调解书生效以后,诉讼程序也就随之结束 了,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争议也就确定下来,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再次起诉。 在调解实践中,调解书生效以后,如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有违法的内容,当事人仍可以申请再审。法院经 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报院长批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没有错误,法院应说明驳回申诉申请的理由,当事人就必

  信访工作机构在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后,应在 15 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转送”的处理决定。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信访受理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受理权的机关信访。 对于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采取法定途径解决。 对于属于本级机关或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 本级机关决定。 对于涉及下级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并抄送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 受转送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转送机关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受转送机关应当在指定办理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21、22 条 270、国家机关或部门接到信访或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会怎样处理? 国家机关直接收到信访请求的,应当登记,对于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国家机关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也应区别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可以当场作出,也可以在 15 日内作出,但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 22 条 271、国家机关或部门如何办理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受理信访后,应当积极办理。 (1)应当了解情况,查明事实。为此,信访办理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必要时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2)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 实,分清责任。 (3)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信访办理人员对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 出支持或不予支持的决定。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不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国家机关应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31 条 272、国家机关或部门对信访事项会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 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31、32 条

  即使开发商与物业是同一公司,开发商也不能在售楼合同中对物业费作出规定。 122 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能支付物业管理费吗? 不可以。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互抵销,因为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并且由于通常情况下,开 发商都会要求抵销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而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是不合法的。 业主有权拒绝开发商这种用“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相抵销的行为;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 达成了“债务转移协议”,违约金最多也只能折抵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其余部分仍应要求开发商支付。业主在办理入住手 续时,应留存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 123 房屋买了还没住,要交物业管理费吗? 要交。业主没有入住因此水电费可能很少,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对整个小区的管理是一种公共性服务,也包括对该空房的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没有实际居住就停止,所以业主无论是否入住,只要办理了入住手续,均应从办理入 住手续后按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 124 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管理费还要交吗?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还不构成违约,业主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如果在物业管理公司曾书面允诺过 的前提下,服务质量却不合要求,业主可以拒交管理费。 125 房屋质量差,管理费还要交吗? 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而物业管理费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二 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责任,而与物业管理公司并无直接联系,业主不能以 此为借口拖欠管理费。 126 物业管理费“涨价”怎么办?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单方要求增加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以物业管理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除因政府调整价格外,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都不得单方提价。如果确有必要增加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征得业主同意后方能 增加。如果物业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业主可以要求物价部门进行协调,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127 不交水电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缴交水费电费,而供水 供电人有义务依约供水供电。根据合同履行的抗辨原则,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缴交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人当然享 有停水停电的权利。 如果供电供水部门委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那么在业主拖欠水电费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对业主停水停电。 128 不交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是不同的法 律关系。 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供水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自然不享有供水供电 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在业主欠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以停水停电为惩罚手段,在合同法上属于设他合同条款, 依法理,这种条款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效条款,业主反而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29 不交购房款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为了尽可能地避开生育高峰,控制我国日益膨胀的总人口数,国家提倡晚婚晚育。但关于晚婚的具体年龄,各个地方的规定 不太一致。如果是北京市的居民,男的年满 25 周岁,女的年满 23 周岁以后才结婚的,就属于晚婚。 但是要注意,“晚婚”仅指第一次结婚,如果结婚的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不属于晚婚的范围。 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 3 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 7 天假期的奖励。 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 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158. 不办喜事就不算正式结婚吗? 受传统婚俗影响,在我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人们普遍认为,必须要经过“办事”(结婚典礼),也就是亲戚朋 友聚在一起吃顿饭,热闹一下,两人才算正式结婚。 法律规定,夫妻关系的确立从取得结婚证时算起,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而是否办理 结婚典礼,对夫妻关系的存在没有任何影响。 如果“办事”后直接进行同居生活,而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等同于未婚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双方应当尽快去办 理结婚登记手续。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八条。 159. 婚姻可以被撤销吗? 婚姻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意志自由。一方以任何理由威胁对方结婚,被威胁一方被迫同意结婚的情况显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宗 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撤销该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是否可以被撤销,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如果一方在婚后完全愿意接受这段“被胁迫而成的婚 姻”,那么,任何人也不能强迫他们去撤销婚姻,这和后面将要提到的“无效婚姻”有本质的不同。 只有存在胁迫,婚姻才可以被撤销。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婚姻都不可以被撤销。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 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160. 如何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该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 另外必须要特别注意的是:撤销婚姻的申请,必须要在婚后 1 年之内,由被胁迫一方主动提出。之所以要规定这样一个时间 限制,是为了尽量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如果婚姻登记已经过了 1 年,受胁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可撤销婚姻缔结时间只要超过 1 年,在法律 上就会被视为完全合法的婚姻。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一条。

  176. 非婚生子女由谁来抚养? 虽然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往往是其父母不负责任的结果,但是孩子本身并没有任何错误。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完 全相同的权利,仍然是由亲生父母尽抚养义务。 孩子跟随的一方(生父或生母)后来和他人结婚的,如果他人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可以酌情减少另一方的抚养义务,但 绝不能不尽抚养义务,仍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177. 继父母可以不抚养继子女吗? 由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真正的血缘关系,因此法律不强制要求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义务。继父母可以不抚养继子女, 但是绝不能虐待或者歧视继子女。 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则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178. 如何惩处卖儿卖女的行为?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子女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该亲生子女不满 14 周岁,对于这种出卖行为,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父母应当领回被出卖的子女;如果情节 严重的,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处罚会严厉得多。 (二)如果该亲生子女是已满 14 周岁的女性,情节严重的,出卖人甚至有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三十一条。 179. 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子女就能不履行赡养义务吗?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项义务,而且,赡养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180 继子女应当赡养继父母吗?亲生父母谁来赡养?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 下,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相当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法律规定,受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 因此,子女即使已经赡养了继父母,对亲生父母也依然有赡养的义务。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181. 子女被人收养后,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 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 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复议应向有复议权的机关提出,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直接领导机关。

  工作单位: 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210 起诉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收到诉状后,法院多久才能给答复? 只要原告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属于起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就符 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而不能以不能胜诉、诉讼无理等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以后,应当在 7 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11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还能再起诉吗?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就该裁 定提起上诉;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院说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一定的变动以符合起诉的要求,再次起诉时如果符合条件, 法院就应当受理案件。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二条 212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还能再起诉吗? 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再受理的,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当事人可以就驳 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213 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用哪些方式送达文书? 送达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目的是便于他们更好地参加诉 讼活动,因此受送达人应当积极配合。 法院通常会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以邮寄的方式来送达。如这样送达有困难,还可委托其他法院送达。如受送达人拒绝签收, 法院可将诉讼文书放置在他的住所而视为已经送达,即留置送达。对于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员,如军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 的人员,则采取转交送达的方式。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以上方法都无法送达,法院还能以公告方式送达,即经过 60 天的公告期,推定诉讼文书已被送达。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法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相关的诉讼文书,如 受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和民事裁定书、判决书等。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 214 提起反诉要满足什么条件?怎么提起反诉? 被告所提起的反诉必须针对本案的原告,一般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法律上或者事 实上的牵连,否则法院无法合并审理,反诉也就失去了其实际意义,被告就必须另行起诉。比如,承租人告出租人房屋漏雨 要求其修理房屋,出租人可以反诉主张承租人支付所欠的租金,以对抗承租人的诉讼请求。

  8.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是什么? ①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 到本幢房屋内。②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 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 建筑面积之和。③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 使用功能。 参考法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9. 哪些公用建筑面积可以分摊? 整幢楼的以下公用面积可以分摊:①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 房、垃圾道、BOB体育app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 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②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③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 均应在 2.20 米以上(含 2.20 米,以下同)。 参考法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10. 哪些公用建筑面积不能分摊? ①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②售房 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③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BOB体育app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 11. 面积变了,购房者可以退房吗?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商品房的面积可以变更,但要在 10 日内通知购房者。在接到通知的 15 日内,购房者可以作出退房的 书面答复。在此期间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购房者有权退房。如果退房,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2. 面积误差比的公式是什么?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100% 参考法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13. 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 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195. 离婚时判定子女抚养有什么原则?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区分不同情况,做了如下规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2 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 (三)2 周岁以上 10 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 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四)对 10 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3. 196. 离婚后,父或母还可以去探望子女吗?探望权可以中止吗?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仍然享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 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当父或母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如果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另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中止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能主动不许对方探望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可以判决暂时“中止”该方探望权,但不能彻底“终止”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 关系是不能解除的。 因此,当中止的事由消失时,法院应当恢复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197 包括买卖合同在内的所有纠纷都能申请仲裁吗? 当然不是。仲裁主要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跟财产权益有关的纠纷。有些纠纷是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如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 的行政争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都不能 通过仲裁解决。仲裁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合意,通常应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发生纠纷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参考法条:《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98 不服仲裁裁决还能去法院起诉吗? 不能。仲裁和法院诉讼是相互排斥的。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当事人再去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同时,案子经仲裁审理以后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上诉,也不能 要求再次仲裁。这就是仲裁制度中的“一裁终局制”。如果一方不自觉履行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但要注意,仲 裁是民间性质的,所以当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 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另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也是由有关法院,即被申请人住所地或 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执行的。 参考法条:《仲裁法》第九条

  (4)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 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5)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BOB体育app (3)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属于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法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 14、15 条北京市信访条例第 12、13、14、15、16 条 267、信访应向哪个机关或部门提出? 我国信访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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